苏州市乡镇档案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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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乡镇档案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条例》、《苏州市档案条例》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乡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镇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个人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即乡镇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

2、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第四条有条件的乡镇应当设立档案馆。乡镇档案馆是乡镇档案事业建设发展的职能部门,是永久保存乡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档案的基地,应成为档案实体中心、档案信息中心、政务信息中心和公民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第五条乡镇档案馆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第六条乡镇档案馆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乡镇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镇档案馆要有经过培训

3、的档案专职工作人员及符合档案专业职称结构比例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编制在本乡镇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内调剂使用。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工作中取的显著成绩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离开岗位前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第二章主要职责和基本任务第七条乡镇档案馆必须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部署,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第八条乡镇档案馆集中管理镇属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其完整与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现行工作和历史研究服务

4、。第九条乡镇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镇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委会的档案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规定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促进全镇档案事业的协调发展。第十条乡镇档案馆接收、保管乡镇党政机关及直属机关单位档案。在接收档案时,要对档案数字化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并同时接收电子文件和各种载体的检索工具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参考材料。按规定逐步开放档案,为社会各方面和农民提供档案资料利用。乡镇机关应归档的各类档案在乡镇档案馆保存一定时间后,按规定向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定期向乡镇档案馆申请代管其

5、所属的档案。第十一条乡镇档案馆应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与检查。第十二条乡镇档案馆应建立科学的、严密的规章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三章设置与申报要求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乡镇档案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立乡镇档案馆档案藏量应达到5000卷(盒、册)或档案资料卷(册)排架长度达到100米以上;(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工作用房和阅览室。设立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m2;(三)有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四)有经过培训的档案专职工作人员及符

6、合档案专业职称结构比例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乡镇档案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置档案馆的申请书;(二)档案馆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三)档案资料、设备数量统计表;(四)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五)档案馆业务经费来源及年度预算;(六)档案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七)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简况及资质证书;(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

7、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设置档案馆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六条乡镇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和保管期限,由乡镇档案馆报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乡镇档案馆的档案,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个全宗建立全宗卷。第十八条乡镇档案馆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虫霉、防鼠、防尘、防温防湿、防光等设施,档案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档案整理室分开。第十九条乡镇档案馆应加强档案保护技术工作,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对破损和字迹褪变的

8、重要档案及时修复。第二十条乡镇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到期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造具清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送镇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档案行政部门备案,方能销毁。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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