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内部求偿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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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责任内部求偿权探讨-一析李某诉吴某损害赔偿金追偿纠纷一案作者:谭元贵钱财保发布时间:2008-10-0809:46:19【简要案情】2007年5月6口,被告吴某因修建房屋而雇请谭某帮忙转运钢筋。当车辆将钢筋运至被告吴某修建房屋的工地后便将钢材卸在与工地相邻的公路上,谭某随即将卸下的钢筋捡顺,并堆放至公路边。在转运过程中,原告李某驾驶行至被告吴某门前,遇被告吴某堆放的钢筋致使车辆无法通过,原告李某即将车辆停下等待。被告吴某安排谭某继续捡顺钢筋以便车辆通行,当车辆能勉强通过时,被告吴某即在现场指挥车辆通行。原告李某驾驶车辆在通过的过程中,车辆右后

2、轮碾压钢筋上面的一根“7”型钢管,钢管另一端弹起时,打至谭某头部,谭某当场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谭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07年5刀7日,经当地派出所主持原告李某之妻与死者谭某亲属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当日达成由原告李某一次性赔偿给谭某家属安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的协议,谭某的亲属在调解协议达成后领取了上述赔偿款。2007年5月240,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被告吴某具有过错为由要求被告吴某分担赔偿责任。另杳明,

3、被告吴某在建房的过程中与当地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集镇建设工程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屮载明:建设方必须在指定的施工现场范围作业,因施工需要须临时占用街道的应向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畅通,不得占道堆放材料和超范围施工,施工人员应当配带安全帽以及做好其他安全防护措施。2007年5月7H,被告吴某因建房堆放建筑材料占用公路未征得相关部门批准,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屮亦未配带安全帽。事发现场公路路而为水泥路而,路而宽度为7米,被告吴某在事发当时堆放的两处钢筋分别占用路面14.2米xl.9

4、米、5.6米x3.1米。【判决结果】1、一审处理结果。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式如下处理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Z—是关于木案的责任划分。原告李某驾驶车辆应当在确保道路运行安全及确保行人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在本案屮,原告李某在道路尚有障碍物的情况下驾驶车俩勉强通行,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致使谭某死亡,原告李某具有过错,是造成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吴某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与交通城建环保部门签订了责任书,理应按照责任书屮约定的义务进行施工作业,而被告吴某擅自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未征得相关部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以及第三I•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且被告吴某在雇请工人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未按施工常识为施工人员配带安全帽,被告吴某明显具有过错,是造成谭某死亡的间接原因;二是关于本案的案件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木案按照责任划分,是应定性为共同侵权,还是定性为“多因一果”的间接结合?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

6、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在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被告吴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谭某死亡的间接原因,二人之间显然不具备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且其侵害行为并未直接结合发生同-•损害后果,因此,此种结合应屈“多因一果”的间接结合;三是关于木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力的比例齐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

7、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承担应是一种按份责任,而不应是连带责任;四是关于本案的主次责任及责任划分比例。本案屮,原告李某的过错是造成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于本案的责任划分比例,应以原告李某对赔偿款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对赔偿款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五是关于原告李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是否享有向被告吴启安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庭审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以此查明死者谭某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死者谭某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赔偿项FI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8、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刀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并依据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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