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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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著作人身权付然一、著作人身权的释义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在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称之为umoralrights^在法文中的意思为“作者人格权”,日本著作权法袭用法国法,同样也称“人格权”。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同样也称“人格权”[1]o在我国,有的著作把"moralrights"直译为精神权利。“moral”确有精神上的或道义上的意思,但从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來看"moralrights”所包含的无非是与作者身份有关的一些内容,如作者资格,把作品公开披露,在作品上如何表示姓名,可否对作品修改及不得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2、等。它们都直接反映着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不可割裂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唯有作者与作品之间才发生,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这种关系理应受到尊重与保护,反映到法律上,就是作者的资格权内容,是作者所独有的不具有财产性质的实际利益。这些权利既不反映作品的精神,也不涉及作者本人的精神。况且,“精神”一词的内容不易界定。通常它是指人的神智、思想、理念、主张等主观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不肯能受到侵犯,任何人都不能对它的上张享有垄断的支配力,法律及无需也无法为“精神”设置权利。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之所以称之为著作人身权,这种称谓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更便于被人理解。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

3、)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权。这是市于他们各自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后者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不是基于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所以它也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存在而依附其上,在理论上可能无限存在,因而其期限不受限制。但其屮的发表权例外,其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

4、品完整权等权利属著作人身权范畴。发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吋、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予以承认和保护,各国在这个问题上rti于传统影响,存在差异。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发表权,显示了对作者利益的尊重。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将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修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第1款第(3)项将修改权解释为“

5、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积极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由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要对作品发表后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发生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或改写。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笫10条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所谓篡改,指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将会损害作者的名

6、誉及声望。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视为修改权的延伸,通常情况下,侵犯修改权的不一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定会侵犯修改权。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方面而言的,即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从消极角度而言的。因为作者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才会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其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而修改权一般

7、只是对作品的内容改动,而不涉及作者人格。如有人将某作家的严肃作品改得庸俗不堪,或是将某作词家的高尚的音乐作品换成下流的内容,这些都已经不是修改,而是歪曲、篡改作品。三、著作人身权的限制权利是自由的体现,没有无限制的口由,也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权利冲突形成后,为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对双方或其屮一方的权利进行限制。“知识产权法始终以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保持恰当的利益平衡为其使命,这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体现的较为明显"[2]。(一)发表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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