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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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简介沅江市农业局程乐根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一、法律内容提示二、所做主要工作三、工作改进设想2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第三章农产品产地(5条)第四章农产品生产(8条)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第六章监督检查(10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2条)第八章附则(2条)共八章,五十六条一、法律内容提示3第一章总则1、明确法律概念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

2、、安全的要求。4第一章总则2、明确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5第一章总则3、明确政府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6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1、标准性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2、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中央高度重视:16届政治局2007后4月23日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强调,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

4、保障。农业标准化,任重而道远!7第三章农产品产地1、禁止生产区域农业部门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2、农产品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8第三章农产品产地3、产地保护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9第四章农产品生产1、加强对农

5、产品生产的指导。2、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3、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合格销售。10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1、须包装农产品标识内容。2、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符合规范3、转基因依规范标识。4、禁止冒用三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11第六章监督检查1、不得销售的五种情形(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6、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2、监测制度12应具备条件(35条)1可能承担的工作(34条)2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合格经计量认证合格监督抽查检测承担责任(44条)3伪造检测结果,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结果不实,赔偿,撤销检测资格3、检测机构要求及责任1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3—54条责任追究可操作性不强第八章附则第55——56条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7、。整体把握:八项制度、八个不得、六项 禁止、三个鼓励、两个支持、两个引导。14八项制度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的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15八个不得生产企业与合作组织自检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33条)监督抽查检测

8、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35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第34条)16八个不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34条)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36条)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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