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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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潞矿安字[2010]520号关于下发《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修订)》的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透明度,激发广大职工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修订)》年八月十日潞安集团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修订)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严惩瞒报、迟报、谎报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及时、广泛地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2、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举报的权利。集团公司任何员工和家属发现集团公司所属生产、基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其他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时,都有权向本单位安监部门或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举报。第二条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第一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中规定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规定的较大涉险事故。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4、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以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H33号)中规定的1

5、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类,其它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包括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11个行业107条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晋煤办明电[2010]41号、建设矿井“十不准两严格”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六长每日必做工作、以矿带矿、隔离开采、构建透明地质平台等有关制度等。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的方式。(一)集团公司安监局、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接收、处理工作。(二)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各单位安监部门要公开多种举报方式。要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6、,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号,固定电话要求是专用线路,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要开通安全生产举报电子邮箱;要在办公楼、井口等多处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举报邮箱和信箱应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专人管理,每天下午6:00开启。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电话:集团公司安监局电子邮箱: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信箱: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的处f(一)安监部门应对每一个举报登记建档,并按照举报的内容进行分类处理。第一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启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并按瞒报处理。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要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

7、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隐患单位相应处罚。第三类其它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举报,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隐患单位相应处罚。(二)集团安监局及“五人安全监管小组”成员有随时开启所监管各单位安全举报信箱的权利。(三)各单位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内容等要严格保密,对擅自泄露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四)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现象,一经调查属实,将按

8、照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五)被调查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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