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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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张小波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股东应该按照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不实不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人还会损害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通过对《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厘清发起人瑕疵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关键词: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民事责任。一.瑕疵出资的概念我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以及其后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瑕疵出资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一般认为瑕疵出资分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岀资和未适当出资及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瑕疵出资大体上可以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而狭义的瑕疵出资

2、则仅指虚假出资一类。①虚假出资指违反约定或者法定出资义务但却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或者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均作出了基本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同样会危害到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试图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一并讨论。因此对瑕疵岀资作广义的理解即股东履行出资或者增资义务时违反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但却取得公司股权,亦包括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二、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股东应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开展公司

3、业务。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成为对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因此股东出资应符合法定要求,瑕疵岀资将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结合实践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虚假出资的情形,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2、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或者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3、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未解除权利负担的;4、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5、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未办

4、理权属变更手续或者未交付公司的;6、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还有些现实中存在的虚假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没有作出规定,主要是:1、以无实际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告表验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抽逃出资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几种情形是: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

5、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三、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一)、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承担1、虚假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为了成立公司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订立的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违反该协议瑕疵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约定签署,公司章程也具有契约的意义。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公司章程未足额出资,亦构成违反股东承诺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网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存在过

6、错,皆应当对公司和己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资本充实是公司股东的法定责任,不能依约定而免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法》

7、关于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不但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还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对股东瑕疵出资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使有关瑕疵出资的诉讼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其一,进一步明确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笫一款仅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连带出资责任作出了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连带出资责任却规定不完善,《公司法》解释三对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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