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肇事车主应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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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车辆肇事车主应担过错责任徐理案情:2007年2JJ20R,被告夏心亮应邀到被告黄宽桂家做客,经黄宽桂同意,夏心亮借用黄宽桂所有的赣DA0790号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途经一拐弯路段时,与原告王义新驾驶的赣D90061号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王义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夏心亮在驾车过程屮,违反《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屮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屮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减速靠

2、右行驶,并与其他车俩、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夏心亮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义新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验伤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5096.97丿Lo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夏心亮因无证驾驶和违章占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夏心亮赔偿医疗费、验伤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宽桂将自己的赣DA0790号二轮摩托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被告夏心亮使用,被告夏心亮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为摩托车所有人

3、应对其在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判决:被告夏心亮赔偿原告王义新医疗费、验伤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损失5096.97元的60%,被告黄宽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96.97元的40%。分析:此案是典型的借用他人车辆肇事的案件,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具休规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不全面,审判实践屮各种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二大类: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担责。持此种观点者认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中包描管理权、使用权,出借给何人使用,出借的方式,这是所有权的外延内容,所有人应慎重选择,对于出

4、借的后果,所有人更应有所预见性,仅以借用人为赔偿责任人,一旦借用人逃逸,可能对受害第三者的利益保护不周。为更好地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无过错担责中,各地做法各不相同: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2、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没有过错的,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借用人死亡或者逃逸、无力承担赔偿等情形的,出借人在保险公司理赔

5、后,对不足部分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天津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规定,出借行为无过错,但在借用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冇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车辆所有人有过错才担责。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有过错有责,无过错无责。在借用车辆肇事案件中,应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來确定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当车主将车辆合法借用给他人占有时,借用人已成为该机动车的实际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获得者。机动车是行动着的高危险物件,从管理约束的角度而言,车主此时已无法或者说根木已无能力

6、支配该机动车,因此对于造成的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同时也应考虑到,止因为机动车是行动着的高危险物件,因此出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对借用人选任、监督上应格外慎重,若出借人所出借的车辆存在瑕疵或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则出借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屮就规定:借用车辆肇事,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岀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对借用人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对受害第三人的损害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7、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此笔者认为,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黄宽桂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他将车出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被告夏心亮使用,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被告黄宽桂在对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判决作为车主的被告黄宽桂承担原告王义新各项损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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