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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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

2、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四条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第二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六条各县(市、区)依法设立一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悬挂XX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第七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为调委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第八条调委会应当刻制和使用机构名称

3、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协调和制作调解协议书。第九条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调委会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第十条调委会应当设有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办公室应公示调解员简介、调解员职责、调解员纪律等。调解室应悬挂人民调解徽,并将调解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上墙公示。第十一条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二)在调解工作中宣传《人民调解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三)定期总结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第十二条调委会受理下列纠纷:(一)公安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责任认定已

4、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二)公安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责任认定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三)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委会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是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专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道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二)成年公民,身体健康;(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交通安全、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第十四条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公安机关、保

5、险监管部门,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对于退休的交通警察、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保险理赔员等,可以优先聘任。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诉讼程序。第十七条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时,应当直接向调委会提出口头申请或递交《人民调解申请书》。第十八条调委会依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制作《受理纠纷案件登记表》。第十九条调委会受理纠纷案件后,应当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公安交警部

6、门提供有关材料,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二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调委会。第二十条调委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纠纷案件时,应当在三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第二十一条调委会调解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详细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工作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对于复杂纠纷,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二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当制作队民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或按指印、加盖调委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存档一份,同时抄送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

7、要的,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二十三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调解笔录》上载明。距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维持原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超过十日的,可以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持司法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理赔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工作保障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由公安机关为牵头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

8、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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