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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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相关要求,根据《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政发□号)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使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部门、乡镇为项目实施和监管部门,重点监管财政涉农整合类资金,突出抓好项目提前入库、实施主体申请,部门联合初审、领导小组审批、监管项目实施、竣工巡查验收等环节工作,确保涉农整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第三条相关部门、各乡镇要主动加

2、强对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的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涉农资金使用的政策和知识,收集相关信息,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汇报,并做好工作沟通协调,接受业务指导。第二章项目入库第四条相关部门、各乡镇和扶贫龙头企业提出使用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十三五”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储备项目。整合后,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也必须是脱贫攻坚项目库里的项目。县发改局要根据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建设要求,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滚动式管理,将年度实施项目定期充实、完善到项目库。第三章主体申请第五条按照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归口管理

3、的原则,相关部门、乡镇申请使用整合资金项目均要通过各相关业务部门前期论证、分析项目的可行性、测算项目总投资后,由业务部门或乡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向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第四章部门初审第六条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业务部门或乡镇申报的项目后,及时组织财政、发改、扶贫、审计及业务申报部门或乡镇进行项目初步审核,并提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初步意见。第五章会议议定第七条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意见,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规划、资金额度等事宜,根

4、据领导小组议定结果,县财政局安排资金。第六章项目实施第八条申报项目的部门或乡镇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发改、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协调,并进行督导。第九条项目申报业务部门、乡镇要全程负责使用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监管工作,及时组织、整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基作台账,做到上报审批材料和项目档案材料齐备。第十条县财政局要根据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批复,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同时,将纳入整合范畴的专项资金拨入涉农资金整合专户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县直部门或乡镇为使用整合资金

5、项目主管部门的,由部门及乡镇负责报账,报账责任主体为部门或乡镇。第十一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督促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责令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七章检查验收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业务部门、乡镇要严格标准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三条项目交付使用后,相关部门、乡镇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管护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资产的项目,要及时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确保其长期发挥应有效益。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绩效考核评价

6、差、项目推进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凡是涉及项目审批签字的资料,相关责任人要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规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启动追究机制。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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