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准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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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准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准备(以下简称“实施准备”)o第三条项目实施准备的基本原则(一)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

2、实施准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准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项目实施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成立组织机构,组建项目实施指挥部;(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三)制定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用款计划和请款计划;(四)组织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工程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五)建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控制、档案资料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动态管理、重大问题汇报、内部审计等项目管理工作制度。第六条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县(市、区)国

3、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项目实施工作。项目领导小组应由县(市、区)国土、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电力和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建设的顺利开展。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建设指挥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部、工程部、计财部、采购部等内部机构。综合部负责人员管理、后勤保障

4、、档案资料管理、综合协调与联系等。工程部负责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队伍,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与资金安全,审查控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标准,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关系,组织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等。计财部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申请与拨付,会计报表、竣工决算的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等。有采购任务的可设立采购部,负责项目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复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结合当地实际,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分为综合性进度计划和专业性工作计划。综合性进度计划主要内容是划分项目管理的

5、工作阶段,明确各个工作阶段的工作内容,合理分配资源,确定各专业性工作计划的内容。专业性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材料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控制性计划、竣工验收工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质量控制计划、财务报表编制计划、不可预见风险应变计划等内容。第九条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一)建设任务目标,包括项目范围、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项目新增耕地面积、项目工期、项目任务目标;(二)组织实施机构,包括领导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技术指导机构;(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公告制度实施方案、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项目法人制度实施方案、招投标制度实施方案、工程

6、监理制度实施方案、现场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四)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控制方案;(五)进度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风险防范方案、资金管理机构建设方案、资金管理方式;(七)权属管理,包括权属调整方案、权属调整协议;(八)文件资料管理方案;(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第十条项目招投标方案的内容:项目招投标方案应明确标段的数量、工期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资格审查方案、计价方式、发放招标文件时间与地点、投标截至日期、开标有关事项、评标标准及方法、招标方式、招投标领导小组有关情况、评委及其

7、人数、招投标监督单位以及招标担保金额、招标文件份数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组织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招投标方案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招投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发布项目公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可采取在项目区竖立公告牌,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公告等形式。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监

8、理单位等。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开工申请。开工申请得到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的,经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对项目实施工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异议;承担单位解决不了的异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解决;重大问题的异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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