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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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探究摘要:我国的不当得利理论研究已经初步形成规模,但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纠纷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诉讼中”无合法依据”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更为突出。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关于该构成要件的界定以及其举证责任现状,采其其合理内核,参考域内外关于该举证责任的规定以期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关键词: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并且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

2、;(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不当得利在民法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因为不当得利影响了我国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是因为在司法实务中不当得利的纠纷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司法实务中的认识及操作也不统一,但对不当得利的前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无太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上。因为在法庭上的诉讼中,是由不当得利的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受益方、诉讼中的被告

3、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还是由受益方证明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因此,探讨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必要性,对司法实务操作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一、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构成要件的界定“无合法依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关于该要件的界定,一般意义上理论界对”无合法依据”存在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不同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对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这一构成要件应依照各种具体情形分别说明无合法依据的含义,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按一定标准依不同情况分别

4、说明,并建立完整的体系,有助于我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但本文只对一般意义上关于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的学说进行探讨和阐述。-)对各观点的阐述K统一说的观点采统一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当得利应有其统一的基础,而所谓无合法依据的原因也应有其统一的意义。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无合法依据”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财产或者利益的变动违反公平正义或者共同生活准则的,应有一个统或者欠缺权均为”无合法依据”。持该种观点的又分为公平说、债权说、法律关系说三类。持公平说观点的认为,所谓”无合法依据”是指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债权说主要认为”无合法依据”是指没有债权关系而取

5、得财产利益。法律关系说则认为,”无合法依据”是指财产发生转移的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了O2、非统一说的观点采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所谓无合法依据也不能求其统一的解释,而只能就个别的不当得利,探究其所以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其应进行分别解释,对不当得利的”无合法依据”这一构成要件难以用统一的概念进行说明,以违反公平正义、正法或者欠缺权利基础说明不当得利的类型不严密,且不适应不当得利的复杂的现实状况。(二)对两种观点的分析从上述对统一说与非统一说这两种观点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两者并非对立不能相容,统一说在一定

6、程度上顾及了不当得利的类型化,而非统一说在一定程度上又要以统一说的理论或者观念作后盾。但是统一说观点的固有缺陷在于不能圆满解释和说明所有的不当得利类型;而非统一说则能从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基础入手,克服统一说的固有缺陷,故大陆法系的学者多主张非统一说,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王利明等教授均持该观点。非统一说认为,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受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两个基本类型,现代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正是建立在这个基本划分之上。将不当得利类型化,有助于观察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无合法依据,也有助于厘清”无合法依据”该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综上所述

7、,非统一说在探讨各种类型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上无疑更让人容易理解和把握,但实践中不妨将二者结合,以统一说为基础,以非统一说为辅,以更好的判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无合法依据”。二、我国关于”无合法依据”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目前对于不当得利法律规定的较少,当然,关于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更是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在理论界,有部分学者主张应该由被告举证,有部分学者主张应由原告举证。在实践中,也由此争论,处置方法不一,造成同案不同果的情形,引起了司法上一定程度的混乱。(一)理论

8、界关于”无合法依据”分配的现状及评析对于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之证明责任分配究竟如何分配?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种观点主要基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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