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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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案情]:原告张某2002年5刀8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1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谋存入被告任某在*银行的银行卡帐户上。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不子退还。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卡上的1万元是他人谋存,不属白己的合法财产却仍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1万元。原告张某举证如下:1、银行卡存款单,证明原告将1万元存入被告的卡(卡号为****************

2、*)帐上的事实。2、原告和B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屮有B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内容)。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是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是B单位的供销员。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单位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支付货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己将1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了,以前A单位也往我的信用卡上多次汇款,都是支付货款的。被告未举证。[分歧]:观点一:原告张某与C单位的订货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原告张某诉称为履行与该单位的合同,将1万元货款误汇入被告任某的

3、信用卡中,与常理相悖;且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原告张某不可能获得被告任某的信用卡帐户信息,更不会无故将数额较大的货款汇入被告任某的信用卡屮,故原告张某将款汇入被告任某帐户必另有其经济利益,可另行解决,但被告任某获得原告张某的汇款不属于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观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张某提供了其将1万元存入被告任某的龙卡存款单和与C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对其主张的被告任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已经尽到了举证的责任。而被告任某抗辩的“原告系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

4、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们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还欠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已将1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等理由,均没冇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认定原告张某主张的不当得利成立,判决由被告任某返还原告张某1万元。[评析]: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谁负冇木案的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1、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5、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冇损火;(1)一方获得利益没冇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般情况下,对前两个要件事实(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有损失)的举证较为容易,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一方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对于谁M当负证明责任争议很人。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往往存在较人分歧。上述两种观点所引起的判决结果是完全和反的。2、

6、“一方(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产生的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被告任某获得原告张某汇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依被告任某的主张是A单位支付欠B单位的货款(即获得利益冇法律上的根据),原告张某则主张是不当得利(即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即被告任某应对“获得汇款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张某则对“被告获得汇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任某并没有针对“A单位支付欠B单位的货款”的

7、主张提供欠款事实的证据,同样,原告张某在被告任某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也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如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Z事实或侵山等),更未举证证明。在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的情况卜-,原告张某诉称为履行与C单位的合同(合同屮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将货款谋汇入被告任某在屮国建设银行龙卡(卡号为4367421543040019308)的帐户中,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应属冇意而为Z。原告张某给被告任某的汇款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民事上的给付,在此情况下,对于原告张某来说,应

8、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为,给付是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捉供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要此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冇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玄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只能依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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