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

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

ID:44064845

大小:2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18

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_第1页
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_第2页
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_第3页
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_第4页
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_第5页
资源描述:

《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危险辩护策略与安全辩护策略杨培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属于律师传统的业务类型,每个执业律师都有能力承办,因此,关于律师刑事辩护策略的论著、论文或者论述、论点,便有着种类繁多,“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依照笔者简单的归纳分类,律师刑事辩护的策略,大概可以划分为程序辩护策略,实体辩护策略,证据辩护策略,罪名辩护策略,无罪辩护策略,罪轻辩护策略等,同时,这些辩护策略存在着一个相同的切入角度,就是它们都是律师围绕着刑事案件本身,针对每个刑事案件各自的不同情况“因事制宜”、“对症下药”而确定的。不过,我国目前存在着一个无法回避的律师刑事辩护的客观事实,就是不管律师采取

2、怎样的辩护策略,都头来几乎所有的法院判决书都会用“辩护律师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作为对待律师用尽千方百计、费尽千言万语而打造的辩护意见的固定模式和法定语言,几乎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无以摆脱这一形同“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的魔咒。但是,这个让每个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都经受过、经受着的的魔咒并没有可怕到足以让刑事辩护律师因此丢掉饭碗,或者因此失去人身自由的程度,最多,通过律师的刑事辩护让犯罪嫌疑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亲身体验到了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不过就是“形式辩护制度”、律师辩护形同虚设而已,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也不至于没有刑事辩护的业务上门。因为,还有无数个对我国的

3、刑事辩护制度充满着不切实际的幻想、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寄托着美好理想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人,仍然会聘请律师做刑事辩护,所以,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即使存在畏缩不前的局面,但是许多律师还是会以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生存、发展、成名以致成功。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对法院“不予采纳”的魔咒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状况下,早已习以为常,见多不怪,以至于在这种令人困惑、困顿的刑事辩护的困境中,许多刑事辩护律师形成了"你判你的是你的职权”、“我辩我的是我的职责”的律师辩护思维。不过,也有许多律师为了突破法院判决书对辩护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魔咒,展示作为辩护律师的法律价值,就利用我国

4、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寻找“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避免不了的就是对案件的知情人,也就是案件的证人调查取证,意图证实侦查机关的指控证据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以此证实检方的指控不成立,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目标。于是,就出现了可能只有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才遇到的除了魔咒之外的第二种境遇,笔者称之为磨难,就是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看守所“辩护”出来,反而把自己“辩护”进了看守所,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并且,有的律师因此最终被判

5、有罪。譬如,李庄案件,现在的北海四律师案件等,就是引发世人瞩目、律师侧目的典型事例。不言而喻,如果从法律层面讲,引发律师遭遇磨难境遇的起因,应该来源于我国《刑法》的第306条第一款规定所谓的“律师伪证罪J“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汉语言文化丰富多彩、汉语词意可以多种解释的文化背景下,如果侦查机关意有所图,那么,这个条款中的“毁灭、伪造”,“帮助……毁灭、伪造”、“威胁、引诱”等,都能做出证实辩护律师

6、构成了“律师伪证罪,,的“学理解释"乃至“司法解释”,诸如李庄案件中李庄使用“眨眼睛”、“使眼色”的形式引诱、教唆自己的当事人翻供等。另外,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侦查机关等在利用我国《刑法》第306条的第一款证实辩护律师构成“律师伪证罪”之时,根本忘记了我国《刑法》第306条第二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的存在。对此,笔者用一个流行的对联模式总结律师的磨难现象,以及我国刑事案件存在着的客观现象:“说你有罪就是有罪,无罪也是有罪;说你无罪就是无罪,有罪也是无罪。”横批:不服遭罪。另外,笔者认为,在我国律师界广为

7、流传的一条律师戒律,也可以说明引发律师遭遇磨难境遇的起因:“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对此,笔者认为,诸如北海四律师一样的那些辩护律师没有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出看守所,反而把自己“辩护”进了看守所的悲剧,正是这些辩护律师们违背了这条护身戒律,以至于身陷囹,从此使得全国律师们心生“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沾襟”的感喟。因此,由上观之我国以前、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