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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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88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H录第一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权限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奖励与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M规划管理,保证城审总体规划的实適和各项工程建设冇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木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用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和进行工程设施建设的单位、个人,都

2、要遵守木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工程项H。第三条城市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木办法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五条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保护利改善城市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人、中型生产性金业。对影响环境的建设项H,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吿书的制度。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

3、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生产性企业的扩建、改建,要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在城市建设控制区、居住区内的生产性金业,不准扩人用地范围。影响环境、交通和安全的生产性企业,不准扩建,并要接受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耍对用地进行的调整。第七条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川地范围内,不准建设住宅。对原地的居民,要易地安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88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H录第一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

4、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权限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奖励与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M规划管理,保证城审总体规划的实適和各项工程建设冇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木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用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和进行工程设施建设的单位、个人,都要遵守木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工程项H。第三条城市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木办法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

5、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五条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保护利改善城市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人、中型生产性金业。对影响环境的建设项H,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吿书的制度。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生产性企业的扩建、改建,要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在城市建设控制区、居住区内的生产性金业,不准扩人用地范围。影响环境、交通和安全的生产性企业,不准扩建,并要接受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6、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耍对用地进行的调整。第七条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川地范围内,不准建设住宅。对原地的居民,要易地安置。第八条建设住宅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住宅,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统-•规划,集中建设。(二)经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定有口有生活区的单位,在口有生活区建设住宅,耍提岀规划,经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三)在棚户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恶劣的地区,要实行集中成片开发,综合改造。对拆除零散的危倒住宅,要易地集中建设。(四)在成片改造地段进行建设的单位,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同

7、时交付使用。第九条在旧城区改造中,严格控制拆除三级和三级以上房屋。必须拆除的,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原冇建筑物加层接建工程,要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经市冇关部门技术鉴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接建。第十一条在城市建设中,对历史文物古迹和体现城帀风貌的保护性建筑、街道、街坊、广场和其它构筑物,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园林绿化、体育卫生、文化教育等用地范围内,不准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项H。第十三条各项工程建设,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基本建设原则进行。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四条市规划土地管理

8、部门对城币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耍求,木着节约用地,合理使川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城市蔬菜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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