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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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直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歩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也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冇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省玄行政事业单位国冇资产

2、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冇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冇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冇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冇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丁•省级党的机关.人人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氏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卜统称为省直单位)。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木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拾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第四条省直单位拟将占有、使川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勒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于续;耒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省直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于-续。未经批准,不得处

4、置。第五条省玄单位国冇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利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耍纽成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利监管。第六条省财政厅依法对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进行管理。第七条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遵循纳入财政预算、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票据管理第八条国冇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征缴使用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专用票据全称为“河北省国冇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第九条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怦检杳。第十条执收单位向省财政厅领川专川票据。省垂管部

5、门在各地的单位向省主管部门领川专川票据。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婆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专用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专用票据。遗失国有资产收入专川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国冇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书样本附后)。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等作为资产收入收款依据,做到应

6、收尽收,应缴尽缴。第十三条省玄单位取得的国冇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应缴入国库或专户。第十四条按照收缴分离原则,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在取得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佔费、技术鉴定费、交易于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缴入国库或专户。省垂直管理、分布在齐市、县省直单位的国冇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含省非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单位国冇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专户

7、。省级主管部门负冇监缴职责。第十五条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不出具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六条省直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川以下收入科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日: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事业也位处置收入,使用“事业也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

8、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七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第十八条省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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