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构建和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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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构建和司法完善汪建成【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出处】《中国刑事杂志》2012年第5期【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有赖于通过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以利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关键词】强制医疗;立法构建;司法完善【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第284条至28

2、9条共用五个条文,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框架性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的增设对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及时妥善医治精神病人都将发挥重大作用。対榮事榮祸的粹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但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初步搭建起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平台,并未解决强制医疗程序屮的全部问题,具体的操作规程还有待于司法或者立法解释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二、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构建木次新增设的强制医疗程序,虽然条文不多,

3、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上涵盖T强制医疗程序屮的主要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规定了实施强制医疗的范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依照该条规定,实施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二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粕神病鉴定的必经性;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身危险性。这三个条件的设置,实际上也表明了立法者对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审慎态度。也就是说,只有属于上述范围的犯罪嫌疑

4、人、被告人,才被视为有进行强制医疗的需耍。这一方面是出于节约司法、医疗资源和防止社会安全被再度危害的成本权衡的考虑;另一方而则是因为,强制医疗程序在性质上虽不属于刑罚,但确系违背(忽视)被追诉人意愿的强制程序,其适用必须冇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二)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主体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木章规定对梢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意义重人。首先,它公开宣告了只有司法的力量才能剥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也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与此相呼应,第285条第3款专门规定:

5、“对实施暴力行为的梢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询,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这种保护性措施显然只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措施,本身并无强制医疗的性质。其次,它明确将决定作为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裁决方式,有别于普通程序。在普通程序中,对实体问题的裁决用判决,对程序问题的裁决用裁定。采用决定作为裁决方式,表明了强制医疗的非纠纷性质。(三)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粹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屮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

6、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木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两个方式:一是中请制,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中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制,即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未屮请的情况卜,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这充分说明强制医疗程序的非讼性质,强制医疗程序不像普通程序那样,依诉权的行使而启动。其目的既是为了彻底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危害他人人身和社会公众安全,乂体现了对涉案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四)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7、286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审判组织,即:“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屮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2款规定了庭审屮的诉讼参与人,即“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屮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287条第1款述对审理期限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中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些规定说明,强制医疗本身虽非诉讼性质,但仍然要按照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审批程序来进行,而司法程序的核

8、心就在于要以开庭的方式,在各方的参与下进行,而不是单方决定。(五)规定了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修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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