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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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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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治淮东调南下续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山东省治淮东调南下续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积极保护和有效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档案是指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立项、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与监督、建设管理到竣工验收、运行(试)、维护等过程中形

2、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各级建管机构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设备制造、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纳入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要划出档案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四条档案工作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各级建管单位应按照《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

3、要》和《山东省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本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一流工程,一流档案”的目标。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工程建管及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兼)职人员及岗位职责。各级专兼)职档案人员应自觉接受上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参加业务培训,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做好本单位和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档案工作。第六条

4、省建管局对工程档案管理负全责,其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二)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各参建单位和各级建管单位档案工作及本单位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加强归档前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审核验收归档案卷。(三)集中统一管理省建管局负责直接建设管理工程全部档案资料。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

5、。编制档案分类大纲、保管期限表及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服务。第七条各级建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对省建管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建管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全部档案资料。(二)负责督促、指导、检查所属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按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上报本单位室藏档案的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纸质档案和相应光(软)盘。第八条参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建项目整个过程各种载体、全部档案资料的动态跟踪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对工程档案内容及

6、质量负责。并在提出工程项目预付款申请及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时,同时上报已有档案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档案资料和相应光(软)盘。(一)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分项目按设计阶段,对应归档的勘测设计材料原件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按规定移交省建管局。(二)施工及设备制造承包单位负责所承担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应加强归档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严格登记,妥善保管,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定期检查文件材料的整理情况,及时送交相应监理单位签署审核与鉴定意见。(三)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监理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

7、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对施工档案资料及时签署审核与鉴定意见。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资料负有汇总责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资料应履行审核、签署手续,并由监理单位向建管局提交审核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理质量情况的专题报告。(四)省建管局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对其在本业务中所产生的全部文件材料负责,按本办法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规定移交省建管局。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填报附件1与附件2的有关内容,于机构成立或签订承包合同后15日内上报

8、省建管局。第三章档案资料管理第十条实行文件形成单位立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其形成单位的文书、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应按本办法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移交省建管局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上报。第十一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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