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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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研究【摘要】日本當代的司法考試制度發端於明治維新以來的法制近代化過程。追溯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歷史淵源,明確日本舊司法考試制度特點和弊端,探討日本司法考試制度改革的原因、理念和方法,從而提出改革後日本法律職業培養體系將面臨的課題【關鍵詞】日本司法考試改革上世紀末進行的日本戰後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審議會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審議會意見書一一支撐21世紀日本的司法制度》的報告為標志。報告中對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務列出瞭三條,其中第二條即擴充法曹(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為法曹三者)規模是本次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是擴大法曹規模的中心環節,也是選拔精

2、英法律人才的關鍵,決定瞭國傢法律人才整體素質的高低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淵源日本當代的司法考試制度發端於明治維新以來的法制近代化過程。經歷瞭二戰前制度草創形成期、二戰以後司法制度的確立期,經逐步發展最後形成瞭當代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基本模式二戰前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形成。明治維新後,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實現瞭法制近代化。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過程中,日本首先將分散的司法權收歸中央,並改變瞭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分的權力結構,建立獨立的法院體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養瞭專業的司法人員,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試制度逐漸形成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瞭近代第一部統一規定法院制度的《司

3、法職務定法》,形成瞭近代日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職業的雛形。1876年司法省公佈《代言人規則》,由於限定瞭代言人的資格條件和考核標準,日本建立瞭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法律職業考核制度。1893年又制定瞭《律師法》,將律師資格限定為通過律師考試的男子。從此,日本律師職業考試制度被正式確立下來。①可見,二戰前的司法考試制度是為二元法律職業制度服務,是在法律職業內部分層的結構中建立起來的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試試補及見習規則》,根據這巾規則,法官和檢察官統稱為司法官,屬於文官一種,原則上擔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試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實習方可任職。至此,日本近代歷史上開始正式確立瞭

4、法官、檢察官的考試錄用制度二戰後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二戰後日本新憲法確立瞭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並強化瞭司法權的獨立地位。根據新憲法的精神,有關司法組織的一系列法律相繼公佈,在這些法律的規定下,法院不再是日本天皇絕對權力的工具,完全從行政權力中獨立出來,檢察廳也從過去法院中分離出來。經過民主化改造的司法制度要求建立獨立的法律職業傢隊伍,建立完善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1949年5月,日本國會批準瞭法務省提出的法律案,公佈實施瞭《司法考試法»01956年在第二次考試中的筆試中除瞭論文式考題以外,又增加瞭短答式試題。1958年國會對司法考試法進行修改,除瞭增加

5、短答式考試階段外,還擴大瞭選擇科目范圍。二戰後日本司法考試制度通過上述改革,改變瞭過去法曹選拔培訓雙重標準,建立瞭經過改造後的、統一的一元司法考試制度和法律職業共同體二戰以前日本政府一直重視對法官、檢察官的培養,在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二元司法考試結構下,律師資格考試比較容易,律師職業又一直被置於司法大臣和檢察官的監督之下。②二戰前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構築動因不是為瞭形成共同體的意識,而是為瞭實現國傢近代化政策。二戰後日本建立瞭通過統一司法考試和對司法考試合格者進行統一國傢培訓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消除瞭二元的結構,確保瞭司法的一體性日本舊司法考試制度的特點二戰後建立的司法考試制

6、度經歷瞭數次修改,到瞭60年代才基本穩定下來。80年代末,司法考試制度基本達到選任高素質法曹標準的目的。就其實施現狀而言,具有以下的特點首先,司法考試由專門的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和實施。該委員會由法務省的法務次官、最高法院事務總長以及由律師聯合會推薦並得到法務大臣任命的三名律師組成,主要任務是代表法曹三方對司法考試進行宏觀管理,決定有關司法考試的重大決策,制定司法考試規則其次,考試覆蓋科目多、難度大、周期長。司法考試包括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是對考生基本教育水平的檢驗,具有大學本科畢業文憑的考生可以免除第一次的考試。第二次考試的內容主要是法律科目,這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7、所在。最後一關是口試,由司法考試考查委員主持,內容主要圍繞論文式考試中涉及的7個科目展開。考試的周期比較長,通常第一次考試的報名時間從考試年度的前一年末就開始。經過一年的考試,隻有在最後的口試中過關的人才最終取得進入司法研修所研修的資格,經過這樣一系列的層層篩選,司法考試制度選擇出一個經得住考驗的預備法律職業傢隊伍。③再次,日本司法考試報名人數多,通過率卻極低。1970年以後到90年代,每年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人員達到瞭2萬人以上,但是錄取人數限制在500人左右,那麼最終的合格率一般都在2%左右最後,考題的形式多、涉及的內容全面。從考題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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