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XX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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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XX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函(2017)14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救助供养范围(一)具有XX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收入总和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

3、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我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

4、形。(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救助供养内容、标准(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1.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困

5、难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救助供养经费和本级财政统筹解决。2.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一般不超过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费的6倍。5•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

6、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拟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审批。三、申请审批程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包括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本人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委托授权),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二)

8、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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