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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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理论中存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分。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为直接侵权者提供实质性帮助,或者引诱、教唆他人直接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即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规定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界定为故意。然而,故意属于主观范畴,法院很难判断,通常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笔者结合商标间接侵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

2、观故意进行详细论述。一、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要件认定的司法实践近年来,各地法院对经营场所提供者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作出了众多相互冲突的判决,分歧点主要集中于如何认定经营场所提供者的主观过错。笔者检索全国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经分析后认为司法实务对经营场所提供者过错认定存在四种不同观点。(一)以致函告知认定经营场所提供者应知商户售假一些法院以权利人向经营场所提供者发出的函件作为过错认定的依据,认为权利人将商户售假的事实告知了经营场所提供者,经营场所提供者应知侵权行为存在,如果其没有采取制止商户售假的措施,主观上就存在放纵商户继续侵权的间接故意。例如,在原告LV诉被告某服装市场

3、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致函后,没有采取措施制止销售者继续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导致特定侵权商户仍能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应知商户售假,客观上为商户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商标侵权。(二)以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认定经营场所提供者存在过错在早期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有些法院曾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认为经营场所提供者作为市场管理方,对商户负有事前审查营业主体资格、事中对商户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巡查、事后知晓商户售假采取制止措施的管理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上述管理义务,主观上就存在间接侵权的过错。例如,在原告LV诉被告某服饰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

4、为,被告负有制止商标侵权的义务,其义务来源于租赁合同及本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服装市场销售“LV”品牌商品的通知,被告作为管理者,针对市场内的售假行为,采取的宣传、告知等一般管理手段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三)以负有较高注意义务认定经营场所提供者应知商户售假该观点认为,经营场所提供者不能替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对经营场所内的商铺经营者没有严格的审查义务,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应尽到一般主体的注意义务。对于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的售假行为,经营场所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否则就构成商标间接侵权中的过错。例如,在原告香奈儿诉被告某大酒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是高

5、档星级酒店,香奈儿是国际知名品牌,案涉店铺曾因销售其他国际品牌被判侵权,因此,被告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晓案涉店铺售假的行为,但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侵权措施,主观上存在放任侵权的故意。(四)以知晓特定侵权事实认定经营场所提供者有间接故意该观点认为,经营场所提供者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以知晓具体商户、销售的商品等具体侵权信息为前提,如果知晓了特定侵权事实而没有采取制止侵权措施,主观上就存在故意。在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投资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事后的侵权通知不能证明被告知晓通知日前的侵权行为,也不能根据本市工商局发布的通告概括认定被告在收到侵权通知前知晓特定商户

6、售假,因此,被告只应对收到侵权通知之后的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可以看出,法院对经营场所提供者主观过错认定不一导致裁判结果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经营场所提供者是否要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还影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还是只承担明确知晓后的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二、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要件的错误解读我国关于商标间接侵权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关于共同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关于帮助侵权的规定。据前述规定,商标间接侵权包括帮助侵权与引诱、教唆侵权。帮助侵权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然而,关于故意的

7、解读,学界与实务界却远未形成共识。(一)混淆明知、应知与有理由知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侵权行为会发生,而希望或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因而,明知是构成故意的前提要件。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明知不同于应知和有理由知道。所谓应知,是指根据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如果其应当预见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由于未尽到合理理性人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理由知道,是指如果一个合理理性人通过实施合理注意义务将会知道该事实,该行为人就会被认为推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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