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释明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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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院释明权的行使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请求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法院依法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权限。这一制度对解决我国目前公民文化和法律素质低,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落实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我国法律有一些关于释明权的规定,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操作屮都有不尽完善和规范Z处。笔者就释明权的法律特征、释明权制度的价值、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现状、当前行使释明权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完善释明权制度的若干设想谈谈口

2、已粗浅看法。一、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现状我国口前对释明权的规定仅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在立法层面上仍处于空白状态。《证据规定》的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义务。《证据规定》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适用拟制自认规则时,法官所应当履行的释明义务:充分说明并询问。说明既包括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本身的说明,也包括对拟制自认法律后果的说明。询问内容不仅包括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异议,同时也包括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明确表态,可以产生视为

3、承认对方主张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第三J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在上述规定中,明确了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将法院释明权的性质界定为既是法院的权利又是法院的义务。同时对释明权的内容、释明权行使方法等作了规定,其积极意义都是十分明显。但司法实践屮已暴義出因不当行使释明权而造成司法不公、诉讼拖延、“穿新鞋走老路”等弊端。也有观点认为,过分重视释明权制度,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容易把我国的审判方式重新拉回职权主义老路上,不符合改革的口的和宗旨,但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综合各方面

4、因素,完善释明权制度是非常必要也是极为迫切的。二、法院在行使释明权存在“五难”一是时间难定。是在庭前释明述是在庭后释明;在审理阶段释明述是在审结后释明。释明早了,当事人会产生规避行为;释明晚了,不利于当事人及吋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场合难定。是双方在场释明,还是单独释明。双方在场释明,对其不利的一方会认为法官是在帮助对方打官司;单独释明,法官乂有私下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之嫌。三是范围难确定。冇的法律规定一旦抽当事人释明,就会导致当事人败诉。如诉讼时效抗辩问题。四是方式难用。口头释明,如果当事人事后不认可,法官无证据

5、;书而释明,遇到需要释明的事项较多,释明的吋间不一致,势必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询问式释明,利的一方以会认为法官诱导当事人诉讼。五是程度难把握。释明少了,当事人认为法官没有完全履行释明义务;释明多了,不利于法官做调解工作,而且还会让当事人产生先定后审的感觉。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是根据自已对释明权和法律的理解去履行职责,因此,往往会出现释明不统一、不足、释明过度其至释明错误的现彖,给释明权制度带来负而影响。三、当前法院行使释明权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1、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了释明义务。释明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法院的一项

6、义务。个别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法院屈屮裁判的含义,认为起诉、举证等各个诉讼环节都是当事人的事,有的对当事人起诉提交的材料不及吋审查,对缺乏诉讼知识的当事人不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甚至对当事人的陈述、主张、举证出现不当,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时,也不给当事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指导2、释明权的行使形同虚设。有些审判人员在行使释明权吋,只注重形式,不讲究实际效果,无法发挥释明权的应有作用。如在立案时虽给当事人发放了举证通知书,但不指导当事人认真阅读理解,造成一部分当事人在举证时,仍不能按举证期限提交证据、巾请鉴定等,导

7、致案件I大I此而败诉。3、释明权的行使不当。有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经审查就认为与案件无关而拒收,有的收了不质证、不入卷,有的对当事人巾请调查取证不及时处理和答复;有的认定案件事实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必要的询问,就直接予以认定,甚至有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是在法庭上质证,不做认证,对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不置可否;有的裁判文书只叙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对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不进行论证条讲述理由,或者论述不清、说理不明,使当事人只知裁判结果

8、而不明理由。4、行使释明权的原则不明确。在行使释明权时,超出了释明权的范围,违反了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居中裁判的规定。法院行使释明权,应受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中立原则的限制。但冇的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或提示时,对当事人已经明确处分的民事权利,或已经承认的案件事实,述对当事人作出诱导性的启发,想让其不处分、不承认,这明显地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超出了释明权的必要限度。四、完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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