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释明权行使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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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释明权行使问题初探立案释明权,是指在立案阶段如遇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清楚、不恰当,或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以及错列被告,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或法院主管等问题时,由立案法官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指导,促使其补充、修正或者寻求诉讼以外的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权能。立案释明权的行使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充分地行使诉权,对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有着积极的作用。鉴于目前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普遍尚低、实际诉讼能力普遍较弱的现状,为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目标,建立完善的立案释明

2、权制度势在必行。一、2009年9月2010年9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释明权行使情况(一)立案释明工作开展情况  立案释明权行使问题初探立案释明权,是指在立案阶段如遇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清楚、不恰当,或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以及错列被告,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或法院主管等问题时,由立案法官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指导,促使其补充、修正或者寻求诉讼以外的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权能。立案释明权的行使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充分地行使诉权,对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有着积极的作用。鉴

3、于目前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普遍尚低、实际诉讼能力普遍较弱的现状,为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目标,建立完善的立案释明权制度势在必行。一、2009年9月2010年9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释明权行使情况(一)立案释明工作开展情况我国整体的社会经济水平决定了目前公民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比较低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在当事人的潜意识中,诉讼是法院的事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官就得帮自己解决问题,关于诉讼更多仅停留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朴素观念的层面。对于一些处于农村、边远山区和相对不太发达地区的当事人来说,也许连一纸规范

4、诉状都写不了,何谈掌握良好的诉讼技巧?当纠纷诉诸法院时,往往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把原本属于行政机关主管的争议诉诸法院;把民事案件当作行政案件起诉;把本来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诉至中级法院;即使属于我院主管和管辖的部分案件也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不恰当,证据材料不完整、相互矛盾,被告不适格,事实和理由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等缺陷。针对上述情形,为了更好地指导当事人诉讼,引导当事人通过最佳的途径解决纠纷,避免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导致由普通信访转变为涉诉信访,使法院工作陷

5、入被动,宁波中院立案一庭自2009年9月起对部分案件尝试开展了立案释明工作,针对当事人起诉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先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发问、提醒,如当事人不能当场修正或无法当场修正,则事后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释、说明,在指出其不当之处的同时,要求其将不明的请求予以澄清,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足,不恰当或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更正,或建议其通过其他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同时注重做好释明后的登记整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以规范以后遇到的同类案件的释明指导。截至2010年9月底,共向起诉人发出书面释明通知42份,其中行政案

6、件37份,民事案件3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2份(见图表一)。图表一: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宁波中院发出的释明通知的案件类型释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诉状不规范、内容有所欠缺的释明;2.诉讼请求不明确或不恰当的释明;3.诉讼请求与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矛盾的释明;4.起诉的事实依据不足的释明;5.诉讼主体(原、被告)不适格的释明;6.法院受案范围及法院主管的释明;7.管辖权的释明;8.纠纷所属案件类型(民事、行政或刑事)的释明;9.一事不再理的释明;10.不同且不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起诉的释明;11.程序

7、性事项的释明(见图表二)。图表二: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宁波中院发出的释明通知书中各项释明内容的比例以上只是对释明内容的分类概括,实际上,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有时一例起诉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可能存在多种问题,那么立案法官就针对其存在的多种问题逐项释明,一份释明通知可能包含上述多项内容。(二)推行立案释明权取得的效果宁波中院立案释明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消除当事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不信任,抑制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及涉诉信访的

8、产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表现在:1.部分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不规范、诉讼请求不明确、证据不充分,在按照释明通知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了正确、规范、充分的起诉材料后,起诉得以及时受理。如A公司诉B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A公司只提交了专利证书和侵权证据,立案法官审查后认为其权属证据不充分,难以证明具备原告资格,建议其补充专利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年费收据,A公司照指示补足了证据后,案件立即得以受理。你可能会感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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