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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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我乡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木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执行不力、行政效能低下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乡政府各办(室)及工作人员适用木制度。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讨;(三)

2、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四)诫勉谈话;(五)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六)建议免职;(七)纪律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建议免职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报批。第五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控告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办(室)主要负责人向乡党委、政府写出深刻检讨;情节较重的,取消单

3、位评先评优资格;违反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一)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乡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口标任务和按职能职责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乡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不力的;(三)牵头单位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单位不配合牵头单位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四)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木办(室)办理事项流程和未按规定建立单位内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并落实到位的;(五)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六)没有按要求服务事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中心窗口存在“只挂号,不看病”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

4、的;(A)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止的全部材料的;(九)本办(室)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窗口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I-)被XX区监察系统监察到问题并通报的;(I—)单位管理混乱、行政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因措施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责任事故或其他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或者在这些事件、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十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I•四)公务吋间干与公务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岗的:(十五)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情

5、形的;(I•六)单位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十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十八)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等财经制度;(I•九)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没有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的;(二十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信访问题,单位无止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彩响的;(二十二)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

6、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杳、处理的;(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岀的监察决定;(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三)主动纠止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条本乡政府责任追究,接受区委、区政府或区纪委监察局监督、考核。第十一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

7、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捉起申诉。第十三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追究对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第十四条本制度门颁布Z日起施行。此而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木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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