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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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企业改制在我国已运行二十余年,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企业改制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中小型企业出售以及企业兼并等多种改制模式,复杂的改制模式也注定税收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在对改制企业多年的税收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改制企业存在大量的税收问题,在税收征管上存在一定漏洞,致使一部分税款在改制过程屮流失。现将改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成因及对策探讨如下。一、企业改制存在大量税收问题形成的原因(-)税务人员不能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完整情况目前由于税务部门不直接参与企业改制,大

2、部分改制企业又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改制情况,因此税务部门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税信息不能全面掌握,对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税税金监控滞后,往往表现在税务人员不能有效地及时清理欠税,不能将欠税准确核算并纳入改制企业的改制成本,更不能及时掌握改制资产转让及改制过渡过程中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税金。(-)企业改制涉税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相关政策,税务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改制企业的涉税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相关政策,税务人员要掌握改制企业的税收情况,不仅要掌握改制企业税收政策,而且要掌握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政策,因此税务人员很难完全掌握,如税务人员在考虑

3、改制企业涉税问题时,要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中介机构和国资部门确认和剥离的财产损失以及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全面掌握,并与相关的税收核算结合起来,仅掌握税收政策很难做到。(三)企业改制税收政策理论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可行性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改制税收政策理论性较强,没有针对复杂的改制过程出台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缺乏实际操作可行性。如企业整体出售和非整体出售的涉税问题,企业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涉税问题,待处理财产损失的确认,企业改制提留费用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改制的税收清算问题等,都是单项明确,没有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出台改制企业税收

4、管理办法。二、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存在的税收问题(一)企业改制过程屮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款征收被忽视。现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应根据企业改制形式及国税发[2000]118号文、119号文及国税发[2003]45号文等文件进行分析,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目前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增、减值,改制评估、审计部门一般分别计入资本公积的贷方和借方,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进行涉税清算时,往往不注意资本公积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不能准确核算其转让所得,从而忽视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款征收。(-)改制过

5、程屮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确认缺乏监督。改制过程屮审计确认和资产剥离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处理问题,目前一般由企业凭改制相关资料申请国资部门了以核销,不纳入改制可利用资产中去。即从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至于有的企业提出能否从损益屮列支,按照财税[2003]45号文的规定,首先要对损失发生的时间予以确认,如果是当年的损失应该予以确认,从改制前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终对改制企业的净资产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经国资部门确认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是否需税务部门一同参与或报其备案的问题,从加强对企业征管的连续性的角度来说

6、,虽然损失是国有资产,税务部门的监管不可或缺。而在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对改制过程中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确认缺乏监督。(三)企业改制的税收清算问题的处理未引起重视。从税收的原则角度看,任何独立的纳税人,不论从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角度是否要求进行法律清算程序,如果已经解散、资产已转移,均应该进行所得税清算,结清有关税收事项。不能将公司法等商法的清算与税收上要求计算清算并征税混为一谈,各国商法对公司合并都有只解散不清算的规定,但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则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的合并,税收上都要求计算清算所得,目前的企业改制不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因此,税

7、务机关必须对企业进行清算。经过所得税清算,企业的全部纳税事项才能确认。目前,企业改制多数税务机关只进行注销税收检查,而对税收清算问题的处理未引起重视。(四)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按规立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与一般企业购买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应该没有区别。即可以按照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计账依据,以评估询可使用年限计提折门。根据国税函发[2003]1095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然后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估计,主管税务

8、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而目前改制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年限及残值率都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致使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五)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未及时代扣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应付丁资”账户中的T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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