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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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监管的对策一、职业卫生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执法机制不顺。2003年,中编办15号文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监管职责划归安监部门,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法律和实际工作脱了节。首先中编办随意划分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严觅违反《屮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是加于无效的调整,应该承担和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次卫生部门有法律支持,却无相应的职责,对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监管,卫生部门不再过问。安监部门有这个方面的职责,却无法律的支持,属于违法行为,还有少人员、技术差、缺经验、差设备,外行领导内行,开展工作有心无力,儿年过去

2、了,基木上还停留在了解情况、制订规章的阶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何时才能再次起步,H前还是未知数。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划分对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巨大,对卫生部门多年辛苦建立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同时也讣安监部门束手无策,安监部门本质工作就是安全生产,侧重在保护人民群众在生产工作中的生命安全,突然让他们这个外行来管理卫生部门长期管理的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预防工作,且不能从源头上进行管理,可以说是一头雾水。尽管国外有的国家叫职业安全卫生,有的叫职业健康安全,但我们屮国国情口前不适合,也不允许模仿国外的管理模式

3、,如果划给安监部门要重新设立人员、机构、设备、场所、经费,简直就是重复建设,是资源浪费。职业卫生作业场所监管划归给安监部门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会被安全生产所忽视,因为我们国家止处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高峰期,安全申故将在近20年〜30年内难以降低,为了预防减少安全事故,安监部门的重点将始终是把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责任,职业卫生对他们來说只是一项辅助业务,而卫生部门对我们劳动者的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想搞好卫生工作无非就三点,一•是预防,二是诊疗,三是监管,卫生部门不是诊疗部门,如果T生部门一旦脱离了对作业场所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制定的职业病

4、防控、诊疗法规和标准就脱离了实际,大量职业T生技术机构和人员转而去其他的临床治疗工作,英至无申可做,职业病预防监管将受到严重影响,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将还会持续增加。冃前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本身就不够,还要來管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实在有点勉为其难。希望和关部门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国家行政体制的基本情况出发来理顺壮大我们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细化监管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融行政性特点和业务性特点于一体,既需耍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乂需要业务单位的技术服务。执法监管由卫生监怦部门负责实

5、施,技术服务由各级疾控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提供。一是建议成立卫生执法监督局,级别同药监局一样,属于副部级。分别成立食品安全监督司(包括饮水卫生)、职业卫生监督司(包括放射卫生)、爱国卫生监督司(包括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司。二是充分疾控机构和职防院所的作用,而不应该舍近求远、另起炉灶。他们可以在以下儿个方面发挥其作用:发牛:职业危害屮毒事故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分析样品;收集、分析、汇总职业卫生信息,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故的预警预测和网络自报;组织对用人单位的健康教冇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口我保健意识和防范处

6、置事故的能力;接受执法部门或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的监测和对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三、完善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主体是卫牛:行政主管部门,冇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冇关监粋管理工作,但卜I前卫生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主要障碍是中编办(2003)15号文件、国办发(2005)11号文件规泄了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权,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监轉发(2005)31号)文件明确了卫生、安监部门的职责,这些都属于无

7、效行为,难道部门文件比法律述大?这是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这些违法的行为必须依法彻底更正。卫生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此外职业.卫生许可证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杳、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防护用品检测等收费性工作无统一的、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尽快进行制定。2、用人单位在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部分内容时,无详细规定,例如:①第十六条“建设项冃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H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8、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FI的防护设邇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T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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