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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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牛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三)山、湖、江、河、湾、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五)公路、车站、港口、闸泵

2、站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六)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七)园区和农、林、渔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笫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笫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刈•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笫五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相关管理工作。

3、一般地名事先经地名委员会同意后,由地名主管部门批准;重要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名主管部门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市区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审批一般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市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地名档案,刈相关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地名工

4、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其它地名工作任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建、规划、水利、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笫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名管理、历史地名保护、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维护以及地名图、册编纂出版等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

5、预算。第二章命名规范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肚:(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历史、白然地理特征;(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屮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如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如使用“泰州”等词语为专名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五)派生地名与原生地名相协调;(六)地名用词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阿拉伯数

6、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谐音和使用生僻字;(七)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标准地名,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者通名;(A)地名有偿冠名适用于广场、桥梁、闸坝等点状市政设施名称。(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行政区划和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命名:(一)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点,符合其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二)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范围内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不得重名或者同音;(三)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的,调整后的地

7、名应当优先在原有地名中选择。第九条道路、桥梁、居民住宅区、高层以及大型建筑物(群)等通名按照技术规范命名。第十条地名更名依照地名命名程序申请与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一)行政区划、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县级市、区、镇(街道)、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二)由于城市改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三)功能性用途发生改变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更名的情形。第三章命名程序笫十一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一)涉及市外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8、(二)市内跨县级市、区的,由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市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有关部门提出屮请,经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第I•二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I•三条交通、水利等专业设施和经济区域名称,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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