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与侵权人赔偿责任竞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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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与侵权人赔偿责任竞合处理许小华一、存在问题目前,因为民事侵权(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形)导致伤害、死亡而同时被认定为工伤、工亡或视同工伤、工亡的案件逐步增多,最典型的是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死亡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伙食费、接受治疗期间工资、伤残/伤亡补偿、抚恤等待遇的支付往往会由多个主体承担,包括用人单位、侵权人、商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等。对于其屮一个主体已经支付的费用,其他主体是否仍需支付的问题,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2、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等都未作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屮,成为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二、处理意见分析1、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列为一次性消耗费用,不能向用人单位或侵权人重复求偿。这些费用有共同特点:一是因伤害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均有非常明确的单据凭证;三是这些费用均由劳动者、用人单位、侵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所收益,受伤害职工或具家属不应该从这些费用屮收益。鉴于其共同特点,这些费用应当按照有利于受伤职工的原则,由其在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之间自行选择赔偿主休,该主休赔偿后,

3、其他主休无需重复支付,而承担责任的主休是否可向其他主体追偿,按照冇关法律法规办理即可。需耍考虑以下问题:(1)受伤害职工追索的直接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和侵权人;(2)受伤害职工可以通过自行参加商业保险方式化解自身风险,按照投资与收益(受益)对等原则,其自行投入保险费,就应当额外享受与保险费投入所对应的商业保险理赔请求权,由此应当允许其额外享受商业保险范围内的双重甚至是多重赔偿;(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化解自身风险。基础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4、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去化解这个支付责任。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可以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理赔手续,再自行补足差额;参加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的理赔规则办理,以用人单位本身为受益人的保险,所获取的商业保险赔付款,成为用人单位自身收益;用人单位以职工为受益人的保险,所获取的商业保险赔付款,成为职工自身收益,双方之间可就是否能抵偿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进行约定,为鼓励用人单位多方参保,无约定的情形视为可以抵偿。由此,在用人单位只参加工伤保险或只参加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职工仍然只能

5、通过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或者侵权人一方来获得上述一次性消耗费用的直接赔偿,不存在重复支付问题。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乂以职工为受益人参加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职工则可以额外商业保险范围内的上述一次性消耗费用的赔偿。2、将接受治疗病休期间的工资损失作劳动法、民法两个领域的区分,完善制度,避免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责任与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竞合。职工接受治疗病休期间的工资,本质上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支付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该义务,是产生职工受伤接受治疗病休期间工资损失的责任主休竞合

6、的根源。即,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必须支付原工资待遇,如果没有支付或只支付了部分,职工即产生工资损失;用人单位在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必要的病伤休息时间内,依法支付其病假待遇或不支付其病假待遇,职工即因不能从事止常工作而产生了相应的工资损失。上述第一类损失,职工可向用人单位追偿,也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上述第二类损失中,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或侵权人追偿病假工资损失,但只能向侵权人追偿病假工资Z外的损失。由此,考虑以下问题:(1)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职工向

7、侵权人追偿并实际获取了和应工资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劳动法领域的支付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追偿并实际获取了相应工资的,认为为无实际工资损失,可免除侵权人在民法领域的赔偿义务。(2)如果用人单位全额或未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必要的伤病休息期间病假的工资,职工以未全额领取病假待遇为由,或者以因须休息导致不能领取原全额工资(含奖金、提成、分红等等)为由,向侵权人追偿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应当支持;职工向侵权人追偿并实际获取了停工留薪期后必要的伤病休息期间的病假工资或者原标准的工资待遇的,不能免除用人

8、单位在劳动法领域的病假工资支付义务。综上,在治疗、休息期间的工资支付方面,仍然产生重复支付的可能性,但此类重复支付是难以避免的。工伤职工受到民事侵权而追偿相关权利时,按照时间顺序,最先追偿的往往是侵权人,而不是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往往以还未完成工伤认定为由拒绝支付,所以,还是应当保障职工向民事侵权人先行追偿的请求权。为避免此类重复支付,建议建立起由用人单位先予支付机制,以保证受伤职工不产生工资损失,无需向侵权人追偿该部分损失,也避免用人单位与侵权人Z间相互推卸责任。3、确立对工伤/亡职工进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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