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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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k犯罪嫌疑人张少宝将邻村农夫周某Z妻王某带到外地非法娜居,后周某将妻子找回。但张少宝提出愿以一定的代价换得周妻继承保持与他的两性关系,遭周拒绝,并向张提出严峻警告。张因此怀恨在心,于一tl夜晚,用镰刀将周温室里的黄瓜100多株,毁坏山芋苗30多株,造成周家的经济损失。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并将张少宝拘留。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少宝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鉴于犯罪嫌疑人已赔偿经济损失,愿意痛改前非,其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案件,释放了张少宝。[问题]

2、(1)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什么原则?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否准确?(2)假如木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时,如何处理?(3)如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是终止审理还是宣告无罪?答案要点:(1)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具有不予追究的法定情形不予追诉的原则;公安机关将案件撤销,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Z—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

3、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张少宝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公安机关将案件撤销,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是正确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吋,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3)人民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宣告无罪。2、2004年3月8日晚,某县烟草公司家属院内发生

4、了一起杀人案。县公安局刑警队接报案后,由刑警队大队大队长李某组织指挥侦破此案。经查,被害人袁某,女,33岁,某县屮学教师,系县烟草公司经理冯某Z妻。冯某和袁某平时夫妻关系不和,冯某多次提出离婚均被袁某拒绝。3月8日晚饭后,二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冯某失手将袁某打死。犯罪嫌疑人冯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局发布通缉令后,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全力追捕。而刑警大队大队长李某此时却向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请,理市是,其和犯罪嫌疑人码某曾是多年的战友,又一起转业到县城工作。平时关系又十分密切,故自己不宜再参加木案的侦查工作。[问题](1)李某提出的回避理由是否正确?(2)李某

5、的回避依法应由谁作出决定?(3)李某在做出回避决定前能否停止其在木案屮的侦查工作?答案要点:(1)李某提出的回避理由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案屮侦查人员李某认为其和犯罪嫌疑人冯某曾是多年的战友,又一起转业到县城工作。平时关系又十分密切,故白己不宜再参加本

6、案的侦查工作。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2)李某的回避依法应由其所在的县公安局负责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所以李某的回避依法应rfl其所在的县公安局负责人决定。(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李某回避作出决定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故意杀人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向市公安局提出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张律

7、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市公安局了以批准,但不允许张律师与姜某见面,认为如果他们会面会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问题](1)被逮捕后,姜某能否聘请律师?(2)姜某聘请律师是否需经市公安局批准?(3)姜某聘请的张律师能否与姜某会见?(4)姜某聘请的律师依法可以为姜某提供哪些法律帮助?答案要点:(1)被逮捕后,姜某可以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笫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収强制措施之口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中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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