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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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全护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由于监管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发生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

2、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对违反《珥陵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和政绩考核。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

3、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分管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第八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4、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人和负责教育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同时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查、审批(包括认证、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违

5、反前款规定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查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向镇政府领导汇报,撤(或建议上级有权部门撤销)原批准。第十一条对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分管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6、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分管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部门或者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及

7、其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五条有关部门阻挠、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8、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不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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