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下的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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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伦理学下的环境整治主权国家仍然不可能摆脱集体行动困境和公地悲剧,国际环境治理也就无法取得实质突破。正如建构主义所主张的,共有知识和理念决定了人们的行为[2],当代全球公共事务能否真正实现良好治理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治理观念的变迁。缺少环境伦理提供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观念,国际环境治理的世界主义诉求一般都会遇到来自民族国家的强烈抵抗。对于国际环境治理来说,“重要的一步是改变大多数人对这个世界的理解方式。这就要求说服人们放弃反生态和非生态的看法与行为,使人们更加关心这个星球的健康”[3]o

2、换句话说,国际环境治理需要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确立和践行环境伦理。就环境伦理学而言,它具有的理论特质也恰恰契合了国际环境治理的实践目标。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和自然价值论都强调整体主义的重要性。利奥波德把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看成是一个呈现着美丽、稳定和完整的生命共同体,指出人类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4]罗尔斯顿认为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具有包容力的生存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共同体比个体更重要[5]。通过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强调,环境伦理学力图使人

3、类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系统中的位置,反思人类在自然面前的利己主义,克服方法论上的还原主义和行动上的个体主义,从而实现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上的整体行动。同时,由于环境伦理不是对部分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而是对全体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是人类集体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处理的关系具有公共性,因而环境伦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正如罗尔斯顿指出的,“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我们有时'把道德转化为法律',至少是在最基本的或公共的生活领域。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臭氧层、野生动植物、濒危

4、物种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有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6]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伦理,环境伦理要求那些即使不愿意服从它的人也按照它的要求去做①。这样看来,环境伦理学重视整体主义和作为一种强制性伦理的特质,能够为国际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动力支持。国际环境治理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在全球治理委员会呼吁全体人类共同信守的核心价值中,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

5、正直。”[7]根据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对生命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地球生命力的尊重;对正义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内部正义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物种之间正义的尊重。由此看来,国际环境治理除了遵循国际政治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循两条环境伦理原则: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和环境正义原则。第一,尊重自然、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早在1923年,利奥波德就对地球的生命力做过形象的描述:“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者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我们尊重

6、它们,不仅在于把它们视为人类有用的工具,而应视为一种活着的存在。”[8]由生态系统构成的生命之网是脆弱的,如果人类把地球看成僵死的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或者忽视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作用而仅仅依据人类的资源需求进行治理,就可能无助于地球生命力的维持甚至可能对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生物界产生破坏性作用。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要求确立全球环境意识,培养地球家园意识,因此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应遵守共同合作的环境伦理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没有国界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全球生态危机当中单独全身而退,所以保

7、护全球环境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只有采取合作与互助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才能维持地球的生命力,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基础。面对国际环境治理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同舟共济,而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还要求我们既要明智而谨慎地利用自然资源,又要尊重地球生态过程,按照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和内在关系行事。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规范就是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

8、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釆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9]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国际公约中的类似规定,体现了贯彻风险预防,维持地球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的努力。第二,环境正义原则。作为环境政治概念,国际环境治理要求改造既有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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