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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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调解工作论文试论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的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崇尚调解应当是和谐社会中化解矛盾的应

2、然理念。现实中,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法律上有了一定的规范。然而,与之地位相当的行政调解却一直处于不规范发展的状态,尤其在其范围界定和工作原则等方面,更是需要深入研究。—、行政调解的内涵从法治的角度观察,设立调解制度,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原则,不仅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而且有助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符合''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也更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构建。行政调解作为调解的一种,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

3、,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双方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它与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契合性。行政调解较之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第一,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主体多为具体职能部门,专业性较强,能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该领域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调解;第二,较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无需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也无需支付费用,能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并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而较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更具有权威性。第三,以行政机

4、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为标的的行政调解工作,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检讨的机制,可以在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中的不足。因此,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对化解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明确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摸清行政调解工作的边界。界定行政调解工作范围应把握的问题和原则。笔者认为,界定行政调解工作范围应首先把握两个问题。第一,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的调解工作,主体必须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

5、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处于独立主持调解的主持人地位,起主导作用。这是行政调解区别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根本点。行政主体参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不应视为行政调解工作的范畴。第二,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必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应当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的纠纷,通过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人民调解无法解决的,才有必要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这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区别的根本所在,也是行政调解的优势所在。在界定行政调解工作范

6、围时还要坚持以下两个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行政调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其工作涉及大量的民事纠纷,所涉及的行政纠纷最终也可以在民事纠纷中找到症结或者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因此,行政调解的范围界定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以尽最大限度发挥行政调解制度的作用。范围有限原则。行政调解对象的范围应当有限。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不得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有法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调则调,不能调的坚决不调。基于上述标准和原则,笔者认为,行政调解的范围通常包括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7、组织之间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上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这其中当以行政纠纷为主,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在执行中引起的纠纷。当然,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并不一定只有行政纠纷,也应当包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行政职权介入进行处理的民事纠纷。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没有关于行政调解的专门法律规定,大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1^1复议法》等专门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

8、罚法》等法律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此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中也有相关的具体规定。行政调解的范围需要在行政实践工作中具体问题具体掌握,正确把握行政权力介入的深度和广度,否则不能把握权力运用所要达到的合理性程度,必将导致行政调解工作在实践中开展不力。随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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