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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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科学配置执行权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运转效率,并通过权力制衡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是破解执行难,整治执行乱的首要步骤。木文首先从执行权口身的特点出发,分析执行权的性质与构成,然后探讨公权力配置应遵循的原则和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种配置方案进行比较分析,最后为执行权配置提出完整构想。论文摘要一、执行权的性质3二、执行权的构成4三、执行权配置的概念和基本理念5四、执行权的归属6五、执行机构的设置8六、结论11七、参考文献12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民事执行是解决民事纠纷至关重要的一环,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实现,更关系到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树立。然而,我国的民事执行状况并不乐观

2、,执行难和执行乱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而的,其屮冇法治传统和法律信仰缺乏,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横行等外部因素,也有民事执行制度缺失的内部因索。外部因索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发展状况冇关,难以期待在短时间内根木改善,而执行制度的缺位却可以通过立法的完善加以弥补。完善执行制度首先要解决执行权配置问题。一个权力配置科学的执行机构可以为执行权的高效运转提供必要保障,还可以在执行权内部形成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解决执行权配置问题,一方而要搞清执行权的性质、构成等□身特点,一方面要尊重公权力配置的一般规律。木文就将沿着这一思路,对民事执行

3、权的配置进行初步探讨。—、执行权的性质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种特殊的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上,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下与审判权并列的国家权力,民事执行权定位于司法权。”2这种观点将执行活动看成了审判活动的自然延续。也有学者根据执行权所具有的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认为执行权是行政权。不论是司法权说还是行政权说,都有明显的缺陷。司法权说的论证思路是:执行权是由法院行使的,而法院是司法机关,所以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这显然违背了逻辑顺序,不能因为执行权现在是配置给法院的,就认为它是司法权,而

4、应先确定执行权的性质,再探讨应将其配置给哪个机构。而行政权说的理由也并不充足,执行权虽具有行政权的某些特点,但不能因此将其简单地将其归为行政权。我认为,执行权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权,而是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特征的一种综合性国家权力。执行权与司法权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执行权的D的在于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而司法权的目的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执行权在行使权力时具有主动性,执高执办:《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载《人民司法》2001年6月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载《法律适用》2003年12月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主动采取执行措施;而司法权的行使

5、则有明显的被动性。第三,从对当事人双方的态度上來说,执行人员不是完全中立的,在不侵害债务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肯定会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置于优先地位;而司法权则必须保持消极中立。第四,在价值取向上,执行权的运行追求快速经济,强调效率价值;而司法权的核心则是公平公正。另一方而,执行权与行政权也冇所不同。执行权由于以保护私权为目的,要以当事人的屮请作为启动程序的而提;而行政权的行使则带有更多的公益性,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在自曲裁量的限度上,执行权的行使已被执行根据划定了范围,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而行政权自由裁量的空间更大。在是否可诉的问题上,行政权的行使奉行司法审查原则,行政相对人如

6、果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方法、措施如呆有不同意见,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执行权不归属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中的任何一种,但却兼具了两种权力的特点,是带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属性的综合性权力。执行过程中的实施工作体现了行政权特征,而裁决工作则体现了司法权特征。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廖屮洪老师还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认为执行权的性质没有研究的必要。这种观点的表述是:“就口前世界齐国有关执行机构的设置来看,不仅齐具特色,而且差异很大”,因此“执行权木身并没有一个应然或必然的属性问题”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不能因为各国在执行机构设置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做法,就认为执

7、行权没有应然的屈性。恰恰是因为执行权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才有可能让各国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作出不同的选择。执行权的性质虽不能直接决定执行机构的具体设置,但却是其理论基础,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执行权的构成民事执行权内容丰富,大多数学者采用两分法对其进行划分,即将其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处理具体执行事务的权力是执行实施权,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权力为执行裁决权。这种划分方法与执行权所兼具的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屈性相吻合,清晰明了,本文予以认同。执行权的两种子权力在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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