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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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搬迁清理工作方案(常州国税内部文件)一、政策性搬迁政策的基本调整情况(一)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三个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发布时间:2009年3月12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发布时间:2012年8月14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发布时间:2013年

2、3月12日。(二)三个文件的主要差异及适用1、118号文件明确,重置资产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资产可以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118号文件适用于2012年9月30日(含)前已完成搬迁,并于2012年度汇缴时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2、40号公告明确,重置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资产可以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40号公告适用于2012年10月1日(含)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3、11号公告明确,重置资产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重置资产部分不得再按计提折旧税前扣除。11号公告适用于2012年9月30日(含)前签订搬迁协议,且至2012年9月30日

3、(含)尚未完成搬迁的企业;或2012年9月30日(含)前已完成搬迁,但至2012年度汇缴时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注:第1和第3项讲述的搬迁清算,仅指按118号文件结清税款。(三)其它(省局口径)1、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政策性搬迁文件;2、核定征收企业如预知将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更改征收方式申请,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应纳税服务;未能及时更改的,鉴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因此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7号公告规定,即以取得的搬迁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搬迁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一)以市局下发企业为参考,结合各单位掌握情况,进

4、一步与当地政府沟通,摸清辖管近年来涉及搬迁的企业名单,企业清理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若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企业由于搬迁造成户管转移的,以及一、二、三、高新区局在清理过程中,涉及四分局的户管应及时上报市局。各单位应在5月17日前填报《搬迁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化企业名单》,并上传至FTP:/所得税/搬迁目录下,市局将及时下发迁入地税务机关。(二)以召开专题辅导会等方式,向涉及企业宣传搬迁政策。宣传辅导时应明确搬迁企业可能涉及的A—E五种类型的范围及政策,要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所属类型,做好《搬迁情况调查表》的填报及相关证明资料的上报工作。五种类型为:A类:2012年(含)前已

5、经完成搬迁的核定征收企业;B类:不适用政策性搬迁的查账征收企业;C类:适用118号文的查账征收企业;D类:适用11号公告的查账征收企业;E类:适用40号公告的查账征收企业。(三)各单位应组织人员对企业上报的《搬迁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资料,按省局解读口径和市局布置要求,逐户审验;各单位在审验及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汇总后统一于5月24日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各单位应根据审验结果,分五类情况分别填报《搬迁情况调查汇总表》,在5月24日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四)在汇缴期内,按调查审验结果分类处理如下:1、A类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根据搬迁收入确认当年收入占比最多的业务来确定主营行

6、业,如果搬迁收入占比最大,则适用“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根据确定的主营行业来确定,企业实际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实际利润率调整其实际应税所得率。——补缴税款的计算应将搬迁收入并入收入确认年度收入总额计算当年应交税额,再减去当年已缴税额,得出当年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系统操作系统内主营行业及应税所得率不调整,补缴税款从税票录入模块操作。2、B类企业应并入收入确认时间所在年度按税法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3、C类企业按1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审验企业完成搬迁后,搬迁收入是否有余额、原拆迁资产的折余价值的涉税处理,并按规定在完成搬迁年度的汇缴时申报

7、或补充申报相应税款。4、D类企业——做好11号和40号公告的宣传、辅导工作,尤其是以下两点:一是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重置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或计算费用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可以在2012年度汇缴时一并补缴税款;二是搬迁费用或处置支出按40号公告进行搬迁清算时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11年度前实际已税前扣除的搬迁费用或处置支出金额的不再调整,但搬迁清算时不得重复扣除,2012年度发生的搬迁费用或处置支出在2012年汇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告知企业限期按40号公告的要求进行资料报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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