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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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府办规〔2016〕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2、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第三条 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

3、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由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

4、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第七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可以申请

5、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按照前款第(一)项由业主协商约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

6、按照下列方式提出:(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申请。(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

7、梯井的除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三)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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