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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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确认生育服务登记无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三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

2、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母子健康手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3、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第三十七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发放《遵义市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4、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确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

5、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出具证明责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2.信息通报责任:依据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通报户籍所在地。3.监

6、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出具或不应该出具而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向户籍地通报避孕节育信息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行

7、政确认对离开户籍地的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的证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3.《贵州省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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