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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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简评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12-0123:02:57)转载▼标签:杂谈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上周末面世,社会各界评说各异,有赞赏的,也有指评的。笔者作为一个刑事律师,鉴于其与本职工作的密切联系性,也对其作了如下简评,希望与大家共同交流: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简评:本款后半句是此次修改新增内容,是对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的扩充,但有何种联系才算“相互关联”

2、还有待明确化,否则易在实践中被滥用,造成对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的侵害。2、第四十条第二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简评:本款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规定了新的限制,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实无必要,因为被害人之意鲜有利益冲突,这与被告人不同。3、第四十五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

3、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简评:这是本次修改最引人关注的条文之一,即何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本条第一个注意点:第二款第一项,不仅要求数额为五十万元以上,还要有犯罪情节恶劣。第二个注意点:有重大社会影响,但这又让人不明白了,在多大范围内有影响才算有重大社会影响?一个县的局长受贿,在本地就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但在全国来讲,可能影响微乎其微,那是否属于本案的规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呢,还有待进一步解释。4、第四十六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

4、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如有需要,可查看作者文库其他文档。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简评:对于本条,笔者大为赞赏,人性化,希望能真正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5、第四十七条

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简评:对于新刑诉法规定的律师有权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检察机关在此打了折扣。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能否等同于案卷材料?笔者认为不能,例如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预审终结报告等就不属于这两类。6、第四十九条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6、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简评:笔者认为,这又是一个值得称赞的条文,尤其是三个工作日内阅卷的规定,同样希望在将来能得到认真执行!7、第六十条第二款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简评:新刑诉法第42

7、条规定为“及时通知”,而在本款中规定为“同时书面通知”,有进步,赞一下!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如有需要,可查看作者文库其他文档。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8、第六十四第四款: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简评:本款是本次修改的一大突破,笔者认为,本款将纪委纳入了行政机关,据此其在查办违纪案件中所获得的证据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作为证据使用。甚至规定本款的用意,就是要把纪委的证据直接纳入刑事诉讼范畴。但如果是这样,那纪委所获得的证据是否也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呢,纪委工作人员在必要时是否出

8、要出庭作证呢?当然也有同行提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纪委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因为它没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管检察机关规定这款的真正用意是什么,可以预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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