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修改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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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的理论与实践涂龙力涂龙力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交大海外税务研究所专家顾问全国人大《税收基本法》专家稿起草成员总局《税收征管法》专家修改稿课题组长主要内容一、修改《征管法》的指导思想二、现行《征管法》的缺失三、需要讨论的几个争议问题四、《征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背景:1、科学发展观(核心“以人为本”)2、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3、税收征管法修改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坚持“三个转变”,核心是转变税收管理 理念1、由强调税收管理向强调税收管理与税收服务并重转变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立法

2、是前提,服务是保证2、由强调行政化管理向强调法制化管理转变表现:第一,税收征管法律缺失第二,税收征管法内容立法级次低3、由强调征税主体权力与纳税主体义务向强调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转变(二)坚持“四个协调”完善税法体系和依法 治税1、税收基本法与税收部门法的协调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税收部门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执法程序税收司法程序税法监督程序税收基本制度(《立法法》)—《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基本制度——《税收征管法》2、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协调第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定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第一,《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一般新的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法规由国务院裁决。第二,涉税法律的适用有关涉税的征收、管理、检查、复议、处罚等事项,税法属特别规定,其他法律属一般规定;有关涉税违法案件的侦查、审判等事项,税法属一般规定,《刑法》等属特别规定;有关涉税债务清偿、公法与私法矛盾等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协调4、税务机关与非税务机关的协调第一,税收执法是综合执法。第二

4、,责任与义务。二、现行《征管法》的缺失(一)《征管法》的定位不明确1、《征管法》性质程序法?实体法?救济法?“三合一”法?2、广义程序法与狭义程序法征管法广义程序法狭义程序法税收执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执法程序税收司法程序税法监督程序3、基本执法程序法与单行执法程序法基本法与单行法区别地位适用效力基本法单行法基本法单行法基本法单行法统领、主导某一部门所有法律某一税种法律法律、法规、规章4、《征管法》的定位征管法税收基本程序法税收执法基本程序法(二)《征管法》的立法理念偏颇1、传统《征管法》反映的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征税主体的权力法、纳税主体的义务法、纳税人管理法。2、现代《

5、征管法》应该突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第一,权力与义务对等。征税人的权力与义务的对等;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第二,强调征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第三,强调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意识(三)原则性规定与操作性规定处理不当实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界定。1、税法不是宪法是部门法。部门法强调操作性并非原则性。《征管法》不同单行税法。前者强调操作性后者强调政策性。2、原则性过多的后果:一是缺乏可操作性(如纳税人权利);二是降低法律级次。(如,以行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制度)(四)《征管法》内容极待修正第一,需要修改的内容1、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2、纳税

6、人权利制度特别是救济制度缺乏必要的配套规定;3、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税收优先权等程序制度过简,缺乏操作性;4、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等程序管理制度需进一步修改、完善;5、与相关法律修改相配套的内容,等等。第二,需要增加的内容1、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等相关条款;2、税收征管内容的新手段,如纳税评估、管理员制度、纳税信用等相关条款;3、经济活动新形式,如电子商务、电子申报、电子核算、电子开票等相关条款;4、税务稽查与税收检查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的权力、程序等相关条款;等等。第三,需要删除的内容随着实体税法的改革、程序法应作适当调整

7、,比如,第28条,90条涉及农业税的内容则应删除,属于公员法的内容如第9条也应删除等等。(五)《征管法》立法技术缺陷立法内容缺失与立法技术缺陷有直接关系。《征管法》立法技术缺陷表现:1、立法用语的含糊不清。如第35条对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第49条对资产处分报告义务的适用条件;第37条对解除扣押的期限规定,等等。2、立法语言缺乏规范如第9条的对税务机关与人员的素质规定,采用演示性、日常性用语。3、条文内容重复。如第3条与第28条,第8条和第13条,第38条、40条和42条,等等。4、下位法修改或限制上位法如申报方式、征管法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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