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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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刺破公司面纱案例“公司面纱”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刺破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2000年3月17日,原告刘某、被告

2、王某等六人发起设立了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系全部借用另一公司——环球公司的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将该款归还。各出资人约定了出资比例,其中原告刘某出资六万元,出资比例为5.56%,被告王某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为74.08%。2000年3月31日,A公司又和另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B公司。B公司的注册资本51万元,A公司出资50万元,但A公司仍是向环球公司借款50万元出资的,在用于B公司验资后即归还了环球公司。后B公司的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因B公司无力偿还,其债权人储某等人遂以包括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在内的

3、A公司六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六人承担偿还责任。案件经法院判决,由六股东承担全部偿还义务,并互相负连带责任。但六股东没有按判决自觉履行,经储某等人申请,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由六股东平均承担上述义务,本案被告刘某,被告王某各承担了21000元债务,余债申请人同意放弃。给付21000元后,原告刘某认为自己超额承担了债务,遂向被告王某提出追偿纠纷诉讼。解析本案是股东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注册公司,而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所引发的纠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等人在A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将出资抽回,而A公司在B公司验资后即将所借的出资款归还了环球公司,因而A公司的股

4、东、B公司的股东均存在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而且A公司及B公司的资本均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上述两公司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足,而注册资本又未达到最低限额的,应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此时,应将股东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合伙关系。所以此案中的A、B两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合伙关系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即合伙债务承担比例及方式),B公司被否认法人资格后,其对外债务应由A公司与另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公司的债权人储某等人有权要求A公司

5、偿还债务。同时A公司实质上是合伙组织,因而,A公司的债务应由刘某、王某等六“股东”负连带责任。在合伙内部,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故本案原告刘某作为虚假股东(实为合伙人)超额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提出追偿,其追偿额应当按照21000元已付款与债务额的5.56%的差额计算付给,即为13947.36元。法院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给付代垫款1394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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