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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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广告新规解读    互联网广告新规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新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7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是对新《广告法》的进一步细化    某种程度上2个多月前的“魏则西事件”引发了中国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变革推动了本次互联网广告新规的发布备受争议的互联网广告特别是医药类互联网广告终于戴上了“紧箍咒”《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明确指出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的的规范化

2、乃大势所趋故国家必然强化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那么《办法》有些核心要点、又释放了什么信号?笔者准备进行梳理供读者诸君参考    一、“互联网广告”的定义    《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

3、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由此定义可见付费搜索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广告将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也将承担更多责任以前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医院名称排在前几位的常常是一些不相关的医疗机构这样的付费搜索今后将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不再轻易被误导    二、互联网广告所涉行政处罚的“管辖”    任何人都有对违法广告举报的权利不过举报之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很多消费者在举报违法广告时经常会遇到管辖不明的问题无法确认广告主的身份让举报和维权成本加大    《办法》第18条规定:对互联网广告

4、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三、违法广告的查处    《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

5、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情况    《办法》第2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四、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标注及区分义务    《办法》第7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

6、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第23条规定: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9条第3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弹窗”类型互联网广告要求一键关闭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鼠标一点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

7、常常引发网友们抱怨连连《办法》现在对这一问题也予以规定《办法》第8条第1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3条第2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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