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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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阜阳物业管理条例)    (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

2、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

3、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除享

4、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二

5、)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核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二)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二)遵守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对物业管理

6、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四)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制止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

7、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

8、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二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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