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房产税、土地财政困境探究综述及思考

房价、房产税、土地财政困境探究综述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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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价、房产税、土地财政困境探究综述及思考房价、房产税、土地财政困境的研究综述与思考引言从2010年4月初财政部将“完善房产税制度”列入其2010年工作要点以来,关于房产税的讨论可谓热热闹闹地被各界研究了一阵子,而房产稅在全国范围内迟迟未与实施,其中原因何在?营改增后解决土地财政困境的出路在哪里?各方利益的博弈究竟会有何结果?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法理基础是否存在瑕疵?开证住宅房产稅对于未来房地产市场有何影响?房产税能否平抑房价?房产税如何设计才能做到公平?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什么不能实现?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结果我们需拭目以待。不过在

2、这场讨论逐渐归于沉寂之际,我们有必要再来回顾一下这些研究,以厘清房产税改革、乃至整个中国税制改革的未来之路。1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稅的法理基础是否存在瑕疵因为房产稅是作为一种财产稅而存在,从财政收入或者经济学角度对于征收财产稅的合理性大致有以下几种解释:一是财政收入观。即出于维持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资金的需要,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二是经济政策观。认为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以财产税作为政策工具引导资源配置,实现经济运行目标;三是权益义务观。认为财产税是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由于政府提供公共

3、产服务而获取利益的支付。四是产权观。既然所有权人从政府赋予的产权中获得了排他性收益,理应就此纳税。五是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观。这一观点与税制本身的社会功能一致。可以从以上观点得出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就房产征税,问题是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法理基础是否存在瑕疵?质疑者如董藩[1](2010)的《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李战军[2](2011)的《房产税试点根本就是违法的》、罗劲[3]40(2011)的《我国征收房产税之合法性研究》、孙振华[4]10(2011)的《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立法问题研究》、杨勤法

4、[5]21(2011)的《住宅房产税的合法性研究》等等文章对于沪渝试点房产税提出质疑。归纳起来,其一采用授权立法方式开征房产税存在法理瑕疵。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已是基于授权,且仅保留在行政法规层面,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应当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支持后才能开征,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征收改革试点及其制定相关办法是有违《立法法》精神的。其二有违公平原则。上海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不征收房产税;重庆除了独栋商品住房外,其他房产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并不征收房产税。导致在新旧存量房方面房产多的免税,而房产少的纳税

5、;还有就是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区别对待问题,有歧视人口嫌疑。其三沪渝试点的房产税不符合程序法定的要求,内容上也有违上位法。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己经将税收的开征、停征、免征、缓征权收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稅暂行办法》对部分个人自住房产开征房产稅,明显违反了上位法,因为《房产稅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非经营性房产免税,尽管《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开征的,也不意味着国务院可以随时修改之,除非人大授权国务院。肯定者如刘俊[6]135(2011)的《房产稅的立法基础》、欧爱民[7]56-58(2

6、012)的《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何以能够通过宪法之门》等等文章对于沪渝试点房产税的合法性进行了解析。归纳其观点,其一试点开征房产税并不存在违宪的嫌疑。2001年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在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时,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开征新税。其二试点开征房产税符合平等原则。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外地居民在上海、重庆购置房产大多是一种投

7、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因此对外地居民和本地居民实行差别待遇,反而是追求实质平等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手段。其三试点开征房产税全民整体税负没有增加。开征房产稅在没有增加公民稅负的前提下,还可能在一定程度降低公民购买房产的费用。另外,上海、重庆政府将缴纳的房产税,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从而为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条件创造条件。以上正反双方的观点各有自己的依据,国务院授权立法不是问题,问题焦点是能否转移授权?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各方面法制须待完善,这个问题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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