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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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奇台县法院职卫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利益诉求时,需耍寻求解决和表达渠道。维权、利益诉求的解决和表达方式,应排除私力救济和表达,因为它可能演化成暴力;应大力捉倡公力救济的解决和表达方式。我国的公力救济方式最基木的是两种:一是通过信访,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请求政府落实政策或平衡执行政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二是诉讼裁决争端,并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被侵害权益的补偿。两种方式并行不悖,但效力上,法律裁决高于行政解决,行政方式解决不了或不服行政解决,利益诉求人和权力维护请求人可以选择法律方式解决。显然,法律解决利益诉求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也是最高的解决方

2、式。然而,现行信访处理机制,并没冇将法律手段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的最终手段,动用法律手段的利益争端双方不服法律裁决,也加入到信访行列,转而向各级政府请求解决利益诉求,形成涉法涉诉上访。笔者就基层法院信访现状进行分析,思考从全新角度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以求共同探讨。现行涉诉信访处理机制评价不服法律裁决的上访和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上访统为信访,并都以信访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所以现行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置方式基木套用信访处置方式,大金为三种类型:一是批示申诉复查,对“确有问题”个案纠错;对个案判决不服或执行不到位上访到信访行政接待部门,接待单位或领导批示法院主动对已判决生效的案件进行

3、复查,发现问题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允许“冇问题”的历史老案进入再审程序,确实纠正了一些“错案”,平息了一些上访。但这种方式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有三大弊端:其一、个案“确有问题”的判断权主体归属存在问题。根据三大诉讼程序法规定,认为或发现裁判确有错课主体是当事人本人、法院院长(包括上级法院院长)和检察机关,凭有关单位或领导的批不进入再审,显然违背了诉讼法规定;其二、违反再审申诉时效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法律设置了救济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诉,进入上诉审,判决已经生效后不服,如有新的证据,在二年内可以直接申请再审,或向法院院长反映,院长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启动再审,或山当事

4、人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抗诉进入再审,別无他途,而沿用信访条例设置的方式,由信访接待部门或领导建议复查进入再审,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的新渠道,从法理上讲,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条例效力。其三、不尊重个案审判时的政治、人文、历史环境,从实事上看,受法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徳操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等等因素的制约,不排除个案审判不冇错误,除此外,个案审判还受当时政策、历史、人文环境的制约,法律、政策人文坏境是不断变化的,丿IJ现行的法律、政策和执行法律政策的水平审视过去的审判并改变过去的审判无疑是存在问题的。比如,过去偷粮票也构成盗取罪,现在认为当吋判决错误而改判,

5、意味着现在偷汽车犯罪,今后因为汽车是普通交通工具而要改判!对历史老案批示进入再审,有“错”即敢,显然严重地损害法律的既判力,个案“公平”可能得到维护,法制环境和执法理念却严重被破坏。其四是复查没冇次数界定,重复复查,多头复查,没冇终结和终局性,没有级别规定,只要就个案判决不服上访,不论一审牛效的,还是二审终审了的,还是再审甚至再次市乂进行了上诉审的,法律设置的救济渠道都走上了,上访县级、市里、省级、中央级等领导机关都可以批示复查,进入再审,浪费审判资源不说,法律裁判的终性严重破坏,法律权威严重受损,社会纠纷的解决,法律都不能做出了结,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解决平息纠纷。这是现行信访解决机制设

6、置上最大的隐患,法制环境的破坏,意味著国家管理会走向无规范状态。二是案外补偿,情感上满足上访人的诉求;中央对上访处置要求是硬性的,“事要解决,人要回去”,进省、进京上访信访案实行排名通报,有的甚至影响到一方官员前途,所以,地方不惜一切代价,花钱买息访。对纠缠不清的上访人耍么满足其要求补偿现金,要么给其寻找工作岗位,稳定其心,要么追究本来没有错误的案件承办人,平衡上访人的不满。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遇到不幸,在经济交往中会因预算失误而遭受损失,因此,对经过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序审判生效的案件上访,既不能归入信访案件,更不能用信访方式处置,因为法律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最终途径,不承认这一点,何

7、谈依法治国!其实信访上的问题,除行政协调解决外,最终述应归入法律解决渠道,不是相反,通过审判的个案上访归入信访解决,准确地讲,通过法院审判的案件没有信访。寻求法律保护是用公权力挽回和减少损失,法律保护并不是确保其不受损失,承担的风险不能因起诉而转嫁到法院或政府仍然应该是行为人口己耍承担的风险,基于此,政府补偿和救济,只能限于当事人不能预知的风险,比如天灾,应当预知而没有预算的风险,不能进入政府救济和补偿范围,如果是因为诉讼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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