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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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

2、排水、排污、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

3、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

4、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符合要求后签署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

5、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

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

7、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

8、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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