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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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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一、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
2、、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5、申请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 二、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料 (一)职工因工死亡申请工亡待遇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
3、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未享受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 (7)学龄前儿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
4、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资料与第(一)条第7项相同 6、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三)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伤残待遇及医疗(康复)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5、: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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