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死亡待遇办事指南

申领死亡待遇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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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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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死亡待遇办事指南办理对象省直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条件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申领死亡待遇:(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二)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职工。(三)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失业人员。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单位负责申报;属社区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社区申报;失业人员死亡、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托人申报。所需材料(一

2、)有法定继承人亲属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一人一表)。(二)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三)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殓葬证》原件(需有死亡时间),提交上述证明复印件的必须经出具证明的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四)死亡离退休人员的遗属符合申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条件的,需提供退休前建立的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登记卡及其它佐证资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与供养人关系证明、健在证明、就业和生活费用来源情况证明

3、,如被供养人是16岁以下的就读学生及已满16岁就读普通中学及职业中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就读证明。(五)属于参保的失业人员、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还须提供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证明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资料,法定继承人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之一的存折首页复印件或借记卡账号复印件(其中提供借记卡复印件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全称)。其中参保的失业人员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是否已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有关死亡待遇的证明。(六)单位申报在职死亡人员待遇时须提供

4、单位证明,证明该职工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窗口办理流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法定继承人向我局申请申领死亡待遇。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网上办理流程(一)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申领死亡待遇”,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二)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

5、,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办理时限说明3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办事窗口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收费标准无办理依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

6、定》(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93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7号和粤社保函[1997]19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粤劳社[2005]60号)等及相关规定备注(一)申办人按《受理回执》上所注明的时间,在我局网站下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核定的死亡待遇于审批的次月发放到单位或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手续。因申

7、报资料无法及时备齐的,应先书面向我局申请停止发放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资料齐全后再申办死亡待遇。因没有及时申请停付而造成多发放养老金的,将从其死亡待遇中予以扣回。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死亡事实骗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申报并获得死亡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四)申报在职死亡人员死亡待遇业务的,死亡当月必须有缴费,缴清当月费用后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征收信息不准确的

8、,必须先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信息修改和停保手续。(五)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死亡待遇有异议,可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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