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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xx]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
2、÷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xx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xx]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甲、乙是关联企业xx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XX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3、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XX]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即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1~6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600万元 7~12月每月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
4、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800万元 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12=(600×6+800×6)÷12=700(万元)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 计算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5%×(12÷2.86)=120×0.2=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
5、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乙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甲公司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乙公司支付给甲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则3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1000000 贷:应付利息1000000 纳税调整: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会计上列支的利息为1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
6、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30万元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是永久性差异应该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甲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乙公司则不产生财税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金额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
7、率5%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财务费用1000000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财务费用800000 资本公积200000 纳税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收入显失公平为防止上市公司操作利润会计上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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