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诗正义》“比兴”观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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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诗正义》“比兴”观论略摘要:“比兴”问题历代解释纠缠不清,《毛诗正义》虽没有卓然创见,但在遵循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扩大了“兴”的范围,乂引“象”释“比兴”,详尽考查“兴”与“象”的关系,为后世诗歌创作提供了极为实用的理论借鉴。但是,《毛诗正义》中的比、兴不分而且不断牵引进其他问题的做法更使这两个概念纠缠不清,后人越发难以分辨,比、兴并称遂大行其道。以今天的学术眼光看,《毛诗正义》屮的比兴观并非绝对正确,比和兴原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人尽管区分不够明晰,但从来也没有否认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关键词

2、:《毛诗正义》;比兴;兴象;混淆;区别中图分类号:1207.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0-0137-05《毛诗正义》(以下简称《正义》)“赋、比、兴是诗Z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①的说法很好地解决了“六义”中若干难题②,但对“比兴”自身特征这一问题,该说法却未能成功解决。事实上,“比兴”问题直到今天也未能真正形成定论。朱自清云:“风雅颂的意义,历来似乎没有什么异说,直到清代中叶以后,才渐有新的解释。赋比兴的意义,特别是比兴的意义,却似乎缠夹得多;《诗集传》以

3、后,缠夹得更利害,说诗的人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越说越糊涂。”③本文的目的是企图从“缠夹得多”的各种理解中考查《正义》“比兴”说的渊源及其具体特征,并由此进一步探明其对后世“比兴”思维的影响。一、《正义》前诸家“比兴”说先秦文献屮言“比”言“兴”者甚众,《周礼》首言“六诗”,然未见有释,《左传?文公七年》载:昭公将去群公子,乐豫曰:“不可。公族,公室Z枝叶也。若去Z,则相无所庇阴矣。葛?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况国君乎?”④此之言“比”,杜预注云:“谓诗人取以喻九族兄弟。”可见此乃“比喻”之“

4、比”。但《王风?葛?》首句“绵绵葛?,在河之浒”后,《毛传》注:“兴也。”也就是说,在《毛传》看来这是一首兴诗,而不是乐豫所说的“比”。对于二者的认识差异,《左传正义》解释说:彼《毛传》以之为兴,此云“君子以为比”者,但比之隐者谓之兴,兴之显者谓之比。比之与兴,深浅为异耳。此传近取庇根理浅,故以为比。毛意远取河润义深,故以为兴。由意不同,故比兴异耳。这里以为因取义深浅有别,比兴可随语境不同而转变。我们认为,《毛传》改《左传》Z“比”为“兴”,与其所持“兴”意观念是有直接关系的。《毛传》标“兴”之

5、诗,南宋吴泳计数甚清:“毛氏自《关雎》而下,总百十六篇,首系之兴。《风》七十,《小雅》四十,《大雅》四,《颂》二,注曰'兴也',而比赋不称也。”⑤《毛传》不注比、赋的原因,刘勰认为是"赋'同”“'比'显而'兴'隐”⑥,《正义》亦赞同此说。这就是说,《毛传》不厌其烦地将116篇兴诗标注出来,是因为这类诗含意比较隐晦,不易辨析。《毛传》标注“兴”诗的特点大致如下: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毛传》曰:“兴也。关关,和声也。雎鸠,王雎也,鸟挚而有别。水中可居者曰洲。后妃说乐君子之德,无不和谐,又不淫其色,慎

6、固幽深,若关雎之有别焉,然后可以风化天下。夫妇有别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敬,君臣敬则朝廷正,朝廷正则王化成。”??翰孳妫???阜歳。《毛传》曰:“兴也。??海?声也。草虫,常羊也。??,跃也。阜蠡,?也。卿大夫之妻,待礼而行,随从君子。”习习谷风,以阴以雨。《毛传》曰:“兴也。习习,和舒貌。东风谓之谷风。阴阳和而谷风至,夫妇和则室家成,室家成而继嗣牛。”这些诗所兴之意,单从诗篇的表面意思难以看出,需要发注而后见。《关雎》乃兴后妃Z德以风化天下,《草虫》所兴为卿大夫Z妻依礼而随从君子,《谷风》乃兴

7、夫妇和睦而家丁兴旺。观《毛传》所释“兴”意,皆不出礼仪纲常等教化范围。依此标准,再看《左传?文公七年》所引《葛?》之诗,该诗《序》云:“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毛传》认为该诗是以葛?得河之润泽而茂盛,以刺平王弃其九族。这恰与其所持“兴”Z观念相吻合,故释《葛?》为“兴”诗。倘照此理解,比、兴就可以很明确地区分开來:“比”仅为比喻物象,“兴”则寄托教化理想。然而,事情又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毛传》一开始就将比、兴混淆在一起了。陈奂云:曰“若”、曰“如”、曰“喻”、曰“犹”,皆比也,《

8、传》则皆曰“兴”。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作诗者Z意,先以托事于物,继乃比方于物,盖言兴而比已寓焉矣。⑦《毛传》标注的“兴”诗中部分有“如”、有“喻”,故陈奂言其兴中含比。也就是说,《毛传》已经将比、兴相混淆。《毛传》不仅将比、兴混淆,又将兴与政教伦理相联系,这对汉代及后世的比、兴观产生了极大影响。汉代基本依《毛传》观念释比、兴:《论语?阳货》“诗可以兴”,何晏集解引孔安国语:“兴,引譬连类”。(《十三经注疏》)《周礼?春官》“教六诗”,郑玄注引郑众语:“比者,比方于物也;兴者,托事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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