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沙头中学体育馆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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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文件番建发〔2009〕112号关于对沙头中学体育馆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经调查取证,由广州市番禺榄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榄核建筑公司”)承建、广州市华建兴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兴监理公司”)监理的沙头中学体育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将编号为Z7的承重柱2#筋和3#筋位置扎反,导致沙头中学体育馆10根Z7承重柱主要受力方向配筋不足,抗弯不满足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需作加固补强处理的质量事故。该质量事故不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延误了沙头中学

2、体育馆的使用时间,影响了校方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沙头中学体育馆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一、主要责任单位榄核建筑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榄核建筑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即83066.64元罚款。二、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李炎标,施工管理工作不到位,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检查验收程序流于形式,对榄核建筑公司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项目经理李炎标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8306.66元罚款。三、次要责任单位华建兴监理公司在该工程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有关条文的要求实施监理,决定对华建兴监理公司作通报批评处理。四、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刘泰然,在对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关键部位进行抽验、检查及验收工作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错误,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存在过错,对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责

4、令停止在番禺区范围内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建设法规和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企业自身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水平。特此通报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通报抄送:广州市建委,市质监站,区质监站,区安监站,区招标办。番禺区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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