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催收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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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催收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是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维护口身权益而使用何行Z有效的一种手段。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催收这一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其做法也不一致。同时,银行、债务人、法院对不同方式、不同内容的催收,在法律效力上认识也不一致,往往使看似简单的问题变得较为复杂,甚至使债权银行丧失胜诉权。因此,有必耍对催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予以探讨和研究。催收的法律性质及意义催收是债权人依合法形式向债务人发岀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催收必须具备以下耍素:(1)催收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2)催收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条

2、件,只要债权人单方做出即可;(3)催收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做岀;(4)催收要有明确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5)催收通知应当送达债务人;(6)催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催收的法律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务人上张了权利,也就是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确保债权人的胜诉权。有效催收应具备的法律要素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催收的内容应具备以下要索:(1)催收要有确定的对象,也就是说在催收文件上须写明被催收人是谁,是在向谁主张权利。(2)催收要有确定的债权依据。债权的依据一般表现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催收时应将这些债权依据准确、翔实提岀,包括债权文书的具

3、体编号、债权的具体数额、债权的性质等,使催收的债权特定化。(3)催收耍由明确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催收理所当然是主张权利,但在文字表述上要明确,即在催收中要求被催收人还款或在一定期限内还款,这样表述不仅体现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也使这一行为规范化和法律化。(4)催收要有确定的告知时间。催收的告知吋间就是被催收人接到催收的时间,这个时间确定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它可以判断此前时效是否过期,可以导致此后的时效中断,可以决定行使诉权的最后期限等。催收的有效送达方式催收是债权人单方做出的法律行为应当有效送达,只有有效送达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催收的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催收。目前

4、,大多都釆取由债权人将催收的内容直接送达到被催收人处并由被催收人签收,这一办法应当说是最好、最有效的办法。但如果债务人不配合、不签收或找不到债务人时,就不能实现催收的有效性。公证送达催收。这是在被催收人拒绝接收和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无奈之中采取的一种办法,即由公证人员对债权人已主张权利及债务人已知道债权人所催收的内容这一事实,在送达现场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公证送达方式的证明力一般较高,诉讼时法院大都会采信。但公证催收只是权宜之际,采取这种办法本身就已说明银行的债权已处于极不稳定、有较大风险的状态。因此,采取这种办法之后必须为诉讼做好准备,切实有效地维护债权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电

5、子邮件送达方式。即债权人将催收内容发送到被催收人的官方网址和信箱,并提交已被接收到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告知。采取这种办法会受到两个限制,一是被催收人必须有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有官方网址和信箱,目前一般债务人是没有的;二是催收人必须提供确实可信并足以证明自己已催收的证据,而这种证据的有效认定与前两种方式相比要复杂得多。电报或邮寄方式送达。采取这种方式一般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距离较远,债权人为降低催收成本而采取的一种办法。有些债权人采取给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拍发催收明传电报,通过索取收报签收记录证明自己的催收行为;有的采取发挂号信、特快专递,以邮局发信的存根作为告知证据等形式送达。此类送达方

6、式在诉讼中由于缺乏证明力经常引起争议,有的司法机关也不将其作为有效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方式。如果采用则必须将证据工作做得非常扎实。如在邮局存根上清楚地记明通知的内容、被催收人名称等,否则很难证明所寄的信件或专递的内容。超期债权催收的法律问题超期债权催收是指对超过诉讼吋效或担保期限的债权所进行的催收。严格地说,这不是正常意义上的催收,这种催收与一般正常的贷款催收有明显的区别。对超期债权的催收不能采用公证、电子邮件、传真、电报、挂号信等形式送达。因此,在操作中对超期债权的催收应把握以下几点:(1)为使超期债权催收不发牛•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在操作上应以确认或双方协议

7、的形式出现,以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并在相关文件中体现出双方的意思表示及对原债务数额、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的约定。不过,要把这种确认或协议形式的催收与单纯的通知式催收区别开来。(2)主债权在催收中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担保债权必须重新进行担保承诺或协议约定,防止担保人因主债权的重新约定而免除担保责任。(3)在重新确立的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新形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所实施的再催收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的同吋,应注意诉讼时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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