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

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

ID:46087762

大小:57.13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0

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_第1页
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_第2页
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_第3页
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_第4页
资源描述:

《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国外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比较研究【摘要】股东是否依约完全出资对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其他诚实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为保障公司参与人的正当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作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定。文章运用比较研究法,对相关国家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简要概述。【关键词】股东责任;瑕疵出资;比较研究一、德国法上的瑕疵出资责任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则》是1965年制定的。其公司法上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发起人的整体责任。在公司设立方面,德国法不允许募集设立只承认发起设立,因此就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担保责任而言,对发起人的耍求

2、更高。只要部分发起人在出资过程中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损害,所有的发起人将作为连带债务人向公司承担责任。若其他发起人明知某股东无力支付或无法提供实物出资,因此导致公司发生亏损,对于该股东认购的股票,由全体发起人作为总债务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德国1892年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屮还明确规定,为设立公司的目的而作虚假说明,股东和公司的实际事务执行人将对亏空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公司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对瑕疵出资的股东,公司可要求其补足岀资、承担价格填补责任、取消股权、赔偿公司损失等几种救济措施。经催缴仍未及时

3、补足应缴金额的股东,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和利息,实际缴纳时间超过公司规定的延展期,公司可没收其股票和已经缴纳的款项。依徳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义务都不能免除。经公司追缴后,仍未补足认缴出资金额的股东,法院可强制其履行。这是以实物出资的情形中的常用救济手段。不过,对于公司行使追缴权的时效,德国法也作出了严格规定。根据德国现行法律,公司请求权的时效为5年,该时效自公司登记成立时起算。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还规定,股东的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所认缴的出资数额时,该股东必须对数额不足的部分以现金形式进行缴纳,因此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全

4、体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除名股东的前任的支付义务。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5条规定“対于每个在股票登记簿上签名的已除名股东的前任来说,如果从他的继任者那里无法获得清偿的款项,那么他就冇义务向公司支付未清偿的款项”徳国法上承担资木充实责任的主体范围相对比较宽泛,包括了瑕疵股份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四)对出资不实的其他连带股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设立公司作虚假说明的股东和实际爭务执行人,若是不知情或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徳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的规制都是建立在信守资本充实原则的前提下,为保障交易安全,全体股

5、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日本法上的瑕疵出资责任日木的近代公司立法虽受徳国法影响,但也没有完全照搬徳国法。在出资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日本法独有以下特色:(-)资本充实责任。日本商法在认购担保、价格填补、缴纳担保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做了全面规定。此外,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的发起人一样也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公司成立后,若有股份未足额缴纳股款或实物,又或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其实物的实际价值不足认缴出资额时,发起人和成立时的董事対补足股款和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了代行出资者选择追偿出资或者转让股权的权利,已经缴纳或者支付股款的发起人或董事,可以请求认股人

6、向其出售股份。日木还将发起人、董事的资本充实责任“从无过失责任向过失责任方向转化”。(-)失权程序。《口本商法》第179条规定:“股份认购人不按第177条之规定缴纳时,发起人可规定日期,到期仍未进行缴纳时,可向股份认购人通知其权利的丧失。”(%1)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懈怠其任务,无论公司是否成立,都要对公司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通过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来保障法律关系稳定和交易安全。通常,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认购以及股款的缴纳严重不足时,可由公司股东、董事以及监事在公司成立两年之内提起公司设立的无效之诉。三、美国法

7、上的瑕疵岀资责任美国的公司法对资本的缴纳强调“对价”,即合同的一方以其行为或者承诺,交换対方的行为或者承诺。而对价并不是完全等价,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美国示范公司法》并不要求评估股东出资。《美国示范公司法》§6.21(c)规定:“董事会在发行股份对价充分与否、有关股份发行是否有效、是否完全缴纳等问题上拥有终局的决泄权”。《美国示范公司法》§6.20(d)还规定:“如果认购人迟延支付货币或者财产,公司可将所欠数额视为债务。在公司向认购人发出交付通知ZH起的20天后,此债务仍然没有支付的,公司可取消先前的认购协议并将该股份卖出。”尽管美国及其诸多州的公司法都

8、U经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债权人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